律师质疑"邓玉娇案":洗过一遍的内衣说明什么?
2009年05月27日 15:57北京晚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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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二次通报:死者行为难以界定

“通报中关键点的改变或补充,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于德华律师称,在日常生活中,“异性洗浴服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于“特殊服务”,这一词语的改变,就使得邓贵大等人是否提出性交易显得模糊,如果邓贵大等人没有性交易的要求,又何来强奸?

如果说这一用词的改变,从起始上影响认定邓贵大的强奸意图,那么“推坐”和“按倒”的一词之差,则对邓贵大是否开始实施强奸行为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若仅仅是“推坐”,没有进一步的暴力倾向行为的话,尚不能断定强奸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两名“上前劝解”的服务员地突然出现,更是让案件情节为之大变,一般情况下强奸行为都发生在比较隐蔽的环境之下,如果有其他服务员在场劝解,再加上是“推坐”而非“按倒”,确实很难判断邓贵大等人正在实施强奸行为。

邓贵大“推坐”的行为,到底是强迫就范的强奸,还是发泄不满的殴打,甚至是暂时控制邓玉娇的人身,以便用更多的金钱来诱惑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都开始变得扑朔迷离、难以认定。

死者若非强奸:“侠女”则防卫过当

“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话,那么邓玉娇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到邓贵大的要害部位,致使邓贵大死亡,她的行为将属于防卫过当。”于德华如此说。

于德华分析说,当媒体报道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时,多数民众对此颇为反感,认为弱者因受到欺凌而奋起反抗,分明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却被定为“故意杀人”太冤枉了。这实际上是对刑法的具体规定不甚了解而形成的误解。

罪名的确定还是要通过一系列具体证据证明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故意伤害”的情节与处罚未必就比“故意杀人”轻。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邓玉娇是防卫过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若定为故意杀人罪,刑期很可能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范围内;而定为“故意伤害”的话,依照法律规定,“致人死亡”,刑期要落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个档次上。

“所以说,每一个细节都决定着邓玉娇的罪与非罪。”于德华认为,除了关键的“特殊服务”和“异性洗浴服务”之争,“按倒”和“推坐”之争,警方在办案中存在取证疏漏。

比如按警方的最新说法,双方一开始是在水疗房发生争执,邓玉娇跑回休息室后,邓贵大等人又跟了过去。那么,在并无其他服务员在场的水疗房,邓贵大是否对邓玉娇实施过强行抚摸等行为,需要警方进行取证。很显然,警方并未做到这一点。

于德华表示,巴东警方的工作要透明、公正,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检验——因为,往往是最细小的情节决定了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于德华律师认为,邓玉娇案,如果邓贵大是在要求性服务不成之后,两次强行按倒邓玉娇,这些举动在法律上完全可以认定为强奸行为的开始。在此情形下,邓玉娇应当拥有无限防卫权。反之,邓玉娇则需负法律责任。

律师质疑

洗过一遍的内衣 说明了什么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朱明勇律师一直在关注本案的进展。他认为,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巴东县公安局在侦查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对弄清真实案情相当不利。

细节改动不令人信服 案件发生之初和此后几天内,警方接连发布了数条信息,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在关键的细节上出现重大差异。而发布的信息应该是根据现场证据得出的,如果证据始终不变,没有遭到改动或者伪造,为什么案情细节会有如此大的不同?警方除了表态“将公正执法”之外,并没有对细节的变化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从而加深了公众的怀疑态度。

涉案人员没有有效控制 案件当中的关键人物黄德智的伤情并不严重,仅仅是手臂刺伤,反而跑到外地医院,至今没有露面。无论作为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的证人,还是作为邓贵大强奸案的证人,或者自己就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此人都早就应该被警方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并记录详细口供。

案情通报有利串供 23日,政府新闻发言人通报案件中再次强调“已经证实邓玉娇没有被强奸”。向全社会通报案情的做法本身必须肯定,但目前黄德智尚不在警方掌控之内,他和案件中的另一个当事人邓某很可能利用政府的公开通报,为今后接受警方询问定下基调。

关键证据收集不全 最典型的莫过于邓玉娇的内衣。案发十多天后,在律师向媒体明确表示,“要求警方固定证据”,才去进行工作——而且是在邓玉娇母亲洗过一遍之后。等灭失后再大张旗鼓地提取证据,不仅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任何一位普通公民都能看出其中的问题。如此的“证据”用来检测,当然不可能得出任何信息。根据警方对“内衣”的态度,公众有充分的理由质疑警方在面对其他证据时的态度。

送进精神病院 为何却不做鉴定

朱明勇律师表示,案发之后,当地警方将邓玉娇送到了当地精神病医院,但却没有进行任何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之内。由此产生一个巨大的担忧:这是否是为拖延案件处理打伏笔?

朱律师说,从现在情况来看,邓玉娇只是随身携带了抗抑郁药,而且是治疗失眠,不一定是典型的抑郁症。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抑郁,也很难说就是通常理解的“精神病”。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到精神病医院去检查一下,很多人都会被查出精神有问题。比如某些心理疾患、精神障碍、人格缺陷等。但这些并非法律上认可的‘足以影响认知能力’的精神病。如果仅凭一点抗抑郁药就得出‘疑似精神病’的判断,很难站得住脚。”

朱明勇律师说:“政治考量和民意判断都不应也不能代替法律审判。邓贵大作为一名官员,在此事件中的表现丑陋不堪,但作为一个自然人,他毕竟失去了生命。邓玉娇是否要为此负法律责任,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需要法律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当然,前提是法律必须独立和公正,同时在程序上经得起质疑和监督。”

如果案件的侦查以及审理过程做不到公开透明,无论此案最后如何宣判,最终受损的都将是中国司法形象。(记者 安然 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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