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杀人案3次死刑判决被驳 疑犯称遭逼供
2009年05月25日 05:39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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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认为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高院调查后未予以采信

2004年12月9日,河北省高院对于中院判决再次发回重审,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今年4月20日,清河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警方当年办理此案,是“依照程序,依法办理”。此案当时颇为轰动,邢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也参与了侦破工作,“不会有程序上的问题”。

辩护律师许荣看了二审时的公诉意见书,发现邢台市法院犯了一个错误。检方只指控闫福峰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邢台市中院判决时则多增加一项罪名,称被告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成立。

“这样的错误很业余。”许荣说。

同时,河北省高院开始对清河警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

“但结果却是令人失望的。”许荣说。

前来调查的是,省高院法官陈印田。

在一份2004年11月11日的笔录中,陈印田询问看守所干警许一杰。

许告诉陈印田,该登记表上“许一杰”和“杨秀山”的签名,是他一人签的,“表上记载的情况属实”。

除了面对陈印田外,许一杰没有为此事再次作证。他只向警方出具证明,说“该反映的情况已向省法院的同志反映了。”

但这一刑讯逼供情节,最终没有得到河北省高院的采信。

由陈印田任审判长的(2006)冀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显示,经查,审讯闫的干警、往看守所送闫的两名干警、看守所的狱医、同监号在押人,均证明闫进所时并无外伤。

一张标为2002年8月18日,闫入所时填写的“关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上,附带三张不同方位的头像彩照,均显示当时闫并无外伤。

律师许荣说,她调查后发现,这3张照片是闫入所 后3个月拍的,刚入所的照片并未出示。

“如果不存在刑讯逼供,那么就是许一杰作伪证,应予以查明,而不应不了了之。”她说。

“铁案”成悬案

最高法认为“证据不足”未核准邢台中院、河北高院的死刑判决;铁案又陷入争讼迷局中

2005年9月3日,邢台市中院第三次对闫福峰死刑判决。

许荣看完当时的卷宗后,觉得警方也没有对高院的意见作出实质性的补充侦查。

“要不是最高法在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判决就生效了。”辩护律师许荣说。

在中院提交判决书后的2年零2个月后,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12月28日,核准了中院判决。

但高院裁定未被最高法核准。

不核准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月17日,刑台中院第三次发回重审闫福峰案,开庭审理时,许荣又提出此前未被发现的疑点。她说,在李凤芹尸检报告上,法医李俊生和李信生的签名,看着是同一笔迹”。她请求做笔迹鉴定。

“同时还有一个细节被忽视了。”许荣说,李凤芹身亡13天后,她的手机号还与人通话过两次。究竟那时谁在使用这个手机,警方没有调查。

“现在很难查清。7年前的通话记录,移动公司不可能保留那么久。”许荣说。

庭上,公诉人坚持闫福峰是凶手。他对闫福峰的翻供提出质疑。公诉人指出,闫福峰所谓他们被李凤芹所认识的中间人劫持,找不到任何目击者。

公诉人质疑,闫福峰为何非要在案发后,到县城去买新裤子新鞋子,还要在浴池洗澡?而县城离闫家只有10分钟车程。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还显示,女儿闫丽圆在事发当天帮闫福峰洗裤子,发现膝盖上有“一片红”,有“一拳头大”。

记者在庭审前曾问闫丽圆那天的情形,闫说,当时她问父亲裤子上红印从何而来,“他让我别管,他眼神很可怕。我到现在都忘不了。”

公诉人还在庭上问闫福峰,为何案发后,将面包车的坐椅套拆下洗了。闫福峰回答是在案发前几天就拆下来了。

而在警方讯问时,女儿闫丽圆说在为父亲洗衣服时,看见面包车的坐椅套已浸泡在盆中。

闫福峰妻子也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家的坐椅套都是现拆现洗。

结束庭审后,许荣说,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历经那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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