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杀人案3次死刑判决被驳 疑犯称遭逼供
2009年05月25日 05:39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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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疑云

警方没检验凶器斧子上血迹的DNA,没带疑犯现场指认,闫福峰如今说未见过这把斧子

在第一次庭审时,闫福峰的辩护人张林堂对凶器斧子提出疑问。

他认为虽然尸检报告上说,被害人李凤芹全身受伤10多处,有的系钝器斧头所伤,但不能证明警方从垃圾堆提取的斧头,就是杀死李凤芹的斧头,亦不能证明由闫福峰使用并杀人。

张林堂在辩护词中说,警方检验了斧头上的血迹为A型,与死者李凤芹血型一致,但A型血的人很多,很难证明那血迹就是李凤芹留下的。他建议法庭,进行DNA血检,才能使证据充分确凿。

而且张林堂还认为警方办案有不严谨的地方。

清河县公安局提取斧头后两天,赴邢台市公安局送检有关物证,而在检验报告上显示,当时是由该局警察杨涛一人送检。

而按刑事侦查的程序规定,送检应为两人,张林堂因此认为,“检验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许荣是闫福峰第四次受审时的辩护律师。她阅读完卷宗后,也认为警方办案不严谨。

她说,警方得到闫福峰供述后,应带闫福峰到现场去指认;斧头提取过程应有在场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提取斧头后,应让闫进行混合辨认;而该案第一次庭审,也未出示这把斧头。

在随后的几次庭审中,闫福峰都说没见过法庭展示的这把斧头。

“铁证”被一一“瓦解”

警方未带证人指认疑犯,也未查实勒索电话是否为疑犯供认号码,“铁证”在庭上被质疑

警方的“铁证”进一步面临辩护人的质疑。

张林堂认为,新开信用社只是出具闫福峰当日存入20万的证明,但凭什么判断钱就是李凤芹给的。

闫福峰在庭上称当日存入的钱是从家拿出的。辩护律师许荣联系闫福峰的生意客户,他们证明案发前确实还给闫家大量现金。

许荣说,警方当年对闫福峰家的现金流动没有彻查,而如今她收集到的证据又被法院拒收。

对于药房店员的证词,张林堂也提出疑问。

警方出具药房店员张慧的证词只是显示,当月15日下午,“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来买成瓶的安定片”;店员张丽也只是证实卖出过一瓶舒乐安定片,但顾客长相特征已记不清楚。“那怎么证明顾客就是闫福峰?”

律师许荣说,警方应该让张慧、张丽混合辨认闫福峰是否是那天来买药的顾客,并且关键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此外,勒索电话是否为闫福峰打的,也存在证据不足。

辩护词中,张林堂说,8月16日晚的那个电话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闫福峰打的。

当晚,弟弟李风可接听了电话,但是李家电话没有来电显示,所以李风可接受问话时,也无法向警方提供来电号码。

闫福峰在8月18日的笔录中称,该电话是其在县城一公共电话亭所打,为的是扰乱受害人家属的注意力。

许荣说,警方应该核实,那晚是否有人用那个公用电话给李家打电话,而警方现在直接以闫的口供为证。

面对辩护人的这些疑问,在2003年6月17日,邢台市中院还是认为闫福峰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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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河北高院要求查清案情中斧子、人证等方面的疑点,警方补充侦查后,邢台中院再判其死刑

2003年11月27日,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福峰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发回重审并要求查清以下问题。

首先,究竟有无刑讯逼供。

其次关于斧子,应对上面的血迹做DNA鉴定,并要让闫福峰家人或邻居辨认是否系闫的斧子,庭审时也应出示原物辨认质证。

再者,应让药店店员张慧张丽对闫福峰进行辨认,以确定当天是否是他来店买药。

关于电话也应查清从何处打的,是否为闫福峰的口音。

“但在二审时,这些问题都没查清。”许荣说。

关于刑讯逼供,清河县警方出具了一张证明,称无刑讯逼供行为。

关于凶器斧子,警方出具的河北省公安厅检测意见显示,斧子上未检测出人血,分析有两种可能,一,血量少,此前检测时血斑已全部用完;二,两次送检时间长,因保管不善,血迹被擦蹭,失去检验条件。

而对于药店店员补查一项,清河警方称,张慧张丽二人均不在药房工作,具体去向不明。

对于电话一项,警方补充了李风可的证词,他称“对方是男的,我听着对方声音不熟,是本地口音”。警方的最后侦查结果是,无法侦查到电话是从何处打来,对方是否为闫福峰。

许荣的疑问是,警方为何不去电信部门,查那架公用电话是否给李家打过电话呢?

2004年7月19日,邢台市中院对闫福峰案第二次做出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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