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操”字上诉状 是否有侮辱之意属常识
2009年05月13日 01:14金羊网-新快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希望能销掉自己的案底”

但即便如此,陈书伟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我没想到这会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但能因此给大家带来思考——为啥写个字就会被拘留,为啥法院这么当回事,大家都需要思考一下……”他认为,“法院也是普通百姓,它不是高高在上的,更不是碰不得的”。

如今,虽然福田区法院不接受他的上诉,但深圳市中院接受了他的“操”字上诉状,并收取了相应的上诉费用。而他亲笔书写的申诉书也于昨日到达广东省高院,他告诉记者,这是一份申请撤销拘留决定书的申诉书。陈书伟表示,希望广东省高院能为自己主持公道,不是为了寻求赔偿,只是因为“我不想留下案底”。

对于将其司法拘留的福田区法院相关责任人,陈书伟坦言并“不恨他们”,最希望“能销掉自己的案底”,至于要不要处分相关责任人,“那都无所谓”。

福田法院回应“操”字上诉状

“操”字是否具侮辱之意属常识

新快报深圳讯 (记者 黄学民)昨晚8时50分许,福田区法院就目前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操”字上诉状作出了回应。

据了解,福田区法院对“操”字带侮辱性的认定,没有因为接收陈书伟的上诉状而改变,但陈书伟仍然享有上诉的权利。目前,法院只是接收了陈书伟的上诉状,这并不代表陈书伟带“操”字的上诉状没有问题,法院还需要对这样的诉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审核。

对于陈书伟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妨害诉讼的行为,福田区法院已采取拘留措施对其予以处理。此外,福田区法院强调,《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以上诉的权利,此案将依法移送上级法院审查。

福田区法院称,接收、处理上诉状的必然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点陈书伟是十分清楚的,其以粗俗字眼进行侮辱,不仅是对法律、法院的污辱,也对处理其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构成侮辱。“操”字的单独使用是否具有侮辱之意属于基本常识。

福田区法院表示:“民诉法第149条规定‘上诉状应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陈书伟向我院邮寄上诉状,并在其中使用粗俗语言,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发生在我院判决生效之前,也在案卷移送二审法院之前,故由一审法院对其进行处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陈书伟对福田区法院之前处理案件的不服、不满的说法,该院表示,陈书伟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在福田区法院有许多宗。据初步了解,2004年至今,陈书伟以本人名义起诉电信类企业的案件有77宗,另有部分案件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这些案件有撤诉、调解、判决等各种结案方式。法院表示,陈书伟如果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学者看法:“操”字上诉状妨害司法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对“操”字上诉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黄娜认为,这是对司法极度的不尊重,确是妨害司法的行为。

黄娜认为,既然是要上诉,就是有话可说有理要辩,简单“操”字问候明显是无话可说的发泄。她表示,如果事实及理由部分有事实的描述,其中带上几个脏字还可以理解,或许是行文中表示不满,或许是个人素质差点,但直接用“操”字代替,明显就是无理取闹,是对法律和司法的蔑视。尽管陈书伟搬出字典称其并无骂人之意,但“中国人都知道它是什么意思,说不是骂人那是瞎话”。

但是,黄娜认为陈书伟被拘留并不在于他侮辱了谁,而是其干扰、妨害了司法。“上诉状一定要写上上诉事实及理由,连写5份‘操’字上诉状,无疑是干扰,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妨害司法的行为,法院可处于训诫、罚款、拘留等多种处罚方式,司法拘留15天是其中的最高处罚。

当然,“操”字诉状不仅仅是妨害了司法,更有侮辱行为,至于其针对的是法院还是工作人员,都不能改变其侮辱的性质。

事件回放

上诉状写“操”男子被拘15天

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福田区法院一审判,提出上诉时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只写了一个“操”字。深圳福田区法院认为陈的行为涉嫌侮辱法官,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经电话要求陈修改“操”字诉状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对陈实施了拘留15天的处罚。

该消息一经报道,立即引起了广大市民以及法律界人士的争议,更有人专门为此查阅《现代汉语词典》对名噪一时的“操”字的解释,其解释的8个含义,没有一个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一种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这德性”;“操”字即使属于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充其量是针对中级法院而不是针对某个审判员。故“操”字不构成对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侮辱。 (黄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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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学民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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