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官员嫖宿幼女案受害人家属欲进法庭被阻
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
2008年5月的一个晚上,冯支洋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来到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了100元。次日晚,冯支洋又欲嫖宿王清,由于王清身体不适而作罢。但在王清的要求下,冯支洋支付10元嫖资。同月的一天,冯支洋又来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并支付100元。
2008年4月的一天,李守明在袁荣会的电话邀约下到袁荣会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王清,支付100元。
2008年6月某日晚,刘某电话联系陈孟然,谈妥以400元嫖宿“处女”。后陈孟然将王清带至习水县东方大酒店进行嫖宿,因怀疑王清不是“处女”,经与王清还价后,支付100元。
2008年5月某日晚,冯勇到袁荣会家中嫖宿幼女李瑜,支付1500元嫖资……
>>焦点
是嫖宿还是强奸
对于此案为何以“嫖宿幼女罪”起诉,而不是“强奸幼女罪”,二者有何不同?
此前,习水县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判15年有期徒,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判20年,而强奸幼女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说,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文中未成年人均为化名)据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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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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