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没钱葬母沉尸河底 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图)
2008年12月01日 08:57广州日报 】 【打印

律师说法:

情有可原应酌情轻判

胡长鸿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此案中,王小喜不选择“入土为安”的方式火化、埋葬母亲遗体,而是沉入河中,违背了公序良俗。

胡长鸿说,此案中,王小喜的做法出于无奈,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他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庭或可酌情轻判。

对话“我给母亲磕了头大哭了一场”

记者:母亲去世后,为什么要把她的遗体沉入水中?

王小喜:我实在没钱去火化她,还有,我们住的房子是租来的,如果村里人知道有外人去世了,也不愿遗体经过村子。我想,把她沉到水里,也算“水葬”了。

记:你每个月收入多少?

王:我每个月挣的钱只有四五百块,只够养活我们母子,但连给她治病的钱都没有。

记:“水葬”时,你心安吗?

王:我觉得自己是个不孝子,我不但不能让她过好日子,连她去世后都没法葬她。把她抛走前,我对着麻袋磕了几个头。母亲被水冲走后,我站在岸边又大哭了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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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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