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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廉政公署卧底偷录遭质疑
辩方资深大律师清洪及黄敏杰均指廉署今次的窃录行动是违宪,并蓄意违反《基本法》第30条和39条,因为涉案的恒骏贸易为一家私人公司,所有对话属于私人交谈,而廉署卧底并无参与其中的对话,而且窃录的质素甚差,声音含糊不清,亦非连续性,要求法庭勿将控方的34盒录像录音带呈堂作为证物。
控方表明若最终法庭不接纳上述录音录像带呈堂为证物,控方不会再继续展开聆讯,故控辩双方同意下,先就应否把34盒录音带呈堂传召约10名证人,包括案中3名卧底人员出庭作供。
应征文员办公室装窃听器
廉署首席调查主任曹渭仁昨供称,廉署于2003年9月接获线报,怀疑有走私集团将“红双喜”香烟经由澳洲、越南及菲律宾,再偷运入中国内地出售,同年11月中廉署开始监视案中3名被告,翌月廉署发现恒骏刊登招聘文员广告,乃先派出一名女调查主任化名为JennyLam应征,结果顺利获聘,由于女卧底未能取得有用证据,他和上级商议后,决定进行窃听行动,廉署即向律政司请示,律政司的回复指窃听行动是合法的。曹渭仁指女卧底于2004年1月先后两度进入女被告高洁的办公室内,安装及调校摄录器,由于Jenny经常要外勤,故当恒骏第二度招聘时,廉署再派出两卧底应征为接待员及信差。
为保卧底安全一起带署
2004年2月23日,廉署采取拘捕行动,将被告等人及3卧底一并拘捕,以免惹起被告等人怀疑。廉署为了卧底人员的安全,于警诫被告等人时,亦没有披露有卧底及暗中窃录等行为,其后着卧底在时机成熟下,向公司辞职,其间廉署亦叫Jenny带备窃录器在身,以便录下与被告等人的对话,免却他日遭辩方指控设陷阱给被告等人。聆讯今日继续。
编辑:
刘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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