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定剑·权利意识】
要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贫富差距、民生、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和谐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发展民主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根本上着手。全面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扩大和切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首要途径。
在“两会”上有代表建议修改选举法,并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也具体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要修改选举法。
这一建议显然是基于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现城乡人大代表平等代表权的要求而提出的。可见,修改选举法是肯定要做的事。但是,我认为不必太匆忙修改它。因为这次修改选举法不能就事论事,只解决城乡选举权平等的事,而应与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相适应,从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统盘考虑对选举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做一次全面的修改完善。
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前,中国从“文命”中走出来,首先是解放思想,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这次政治体制改革以从国家根本制度上扩大民主为目标,改革包括:提高选举的民主程度,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实行差额选举,赋予选民和代表与组织有同样的候选人的提名权;从制度上加强了全国人大组织和能力建设,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和监督权,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改革中央与地方关系,扩大地方自治权。在县以上设立人大常委会,并赋予省和较大的市以立法权,地方立法只要与中央立法不抵触即可自主立法。上述这些权力在单一制国家中,这是很大的自主权;实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在农村和城市建立自治机构;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了最高领导职务的和平交接。
这种政治体制的改革,是我国三十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治基础。
三十年前我国选举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在三十年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的今天,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社会成份、公民权利意识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有待于深化和提升,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和配套,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经济利益的调整需要政治权利的调整,没有民主权利的实现,不可能有民生的保障。要解决当前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贫富差距、民生、社会公平和正义、社会和谐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从发展民主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根本上着手。全面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扩大和切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是首要途径。
所以,“两法”修改应该在三十年前选举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迈上一个台阶,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要再修改“两法”,应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落实代表权平等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实现农村人大代表与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平等。要真正实现这一城乡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只有在真正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下才有意义:同等的选民产生同等数量的代表。如果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这一代表权平等原则只对分配不同省市的代表名额有意义,而对是否能实现城乡代表权平等没有多大意义。所以,只有进一步扩大代表直接选举,才能更好地落实十七大提出的代表权平等原则。
第二,在县乡两级实现政府领导人的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政府领导人的选举,是解决两级基层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责的根本途径。它有利于解决处于前沿的政府与广大群众的矛盾,缓解干群关系,实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目标。而实行这两级政府领导人的直接选举,事实证明也是可行的。在过去,全国不少地方搞过县乡两级直选或公推公选的改革试验,效果证明是很好的。选举方法和技术都是可行的,各地提供了有效经验。
第三,应研究在设区的市实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城市人口集中,利益集中,人口的条件和素质都比较高,实行直接选举,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是可行的。按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办法,让城市居民先民主起来,也不是不可的。
第四,解决流动人口的选举权问题。为了真实反映改革后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的状况,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必须解决这一广大群体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事务管理的问题。上一届换届选举,中央有关文件也提出解决流动人口选举权的问题,但由于时间紧,在上次修改选举法时没有充分的时间研究这一问题,所以没有很好解决。这次可以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在修法时解决这一问题。
当然,两法修改还有很多具体问题,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等许多制度都需要民主化和公开化。但是,以上问题是更重要的几个方面。由于上述问题涉及选举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研究,并让公民参与研究讨论。所以,不要急于仓促修改选举法,待对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研究后,在下一届人大换届选举前再进行修改,既不会耽误事情,又可以有充分的研究,使立法更完善。
作者:
蔡定剑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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