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卖国贼的较量: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油田在投产后的15年内,日方可获得年产原油的4.8%作为投资回报;
15年?4.8%?是多还是少了?不过,人家花了好几个亿美金来帮我们勘探开发,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没有发现油田,所有投资都得扔在海里。找到油田让人家获得一定的回报这很正常,而且人家来投资本身就冲着要赚点钱、占些小便宜的嘛!我看这条没问题!
——回收双方的投资和利息,其年额度不能超过年产原油的37.7%;
这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噢,就是用原油来抵偿投资方的投资与利息,可以嘛!我们就是因为国家穷,没钱,才找人家来合作嘛!国际惯例应该是多少?听听,听完再问问。
——合同期内,每个油田的累计采出量,不得超过整个油田储量的85%;其余的15%归中方所有;
嗯,这规定好。如果合同偿还期的15年内把油田的油都采完了,不等于为别人开发了嘛!留出保底储量是主权的体现。好!不过15%到底是多还是少了?
——油田建设开发投资,中、日(外方)的投资比例为51%∶49%。中方的投资,原则上由日方(外方)提供低息贷款。如中方拥有自有资金,也可以不用日方(外方)贷款。
对嘛!一旦油田建设开始,我们是大股东嘛!中国就是现在穷,穷了你就得让点利给人家。我看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嘛!
可不是,哪像那些人传言的是卖国行为,更没有丧失什么主权嘛!
我从一开始就不相信,堂堂人民共和国石油部,怎么可能做赔本的买卖?再说,他们的每一个项目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要说在同外国公司合作中,有没有个别人想占点小便宜,我不敢保证,但谁想说石油部的人都是“卖国贼”,他们干的都是“丧失主权”、“为外国赚大钱”的话,打死我也不相信!
“不相信!我看那些说三道四的人是别有用心。”
编辑: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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