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该委员会最重要的工作是审议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而沿海国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基础上所划定的大陆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自2001年12月20日俄罗斯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首份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以来,国际社会开始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相关制度进程,截至目前,已有30多个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提交给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其中包括马来西亚和越南6日联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越南7日单独又提交的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针对6日的马越联合提案,已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阐明了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郑重要求委员会不审议上述“划界案”。
随着国际社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日期(2009年5月13日)的临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的工作量将更大。可以预见,沿海国将在以下四方面关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查工作:第一,审议国家主张案的效率问题;第二,国家主张案涉及的秘密保守问题;第三,资助发展中国家提交主张案的有关问题;第四,关注核准国家主张案的建议内容,包括标准问题。
我国虽然是一个海洋大国,但我国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范围极其有限。具体来说,在南海可能存在属于我国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
同时,尽管我国为大陆架外部界限工作实施了国家专项计划,并积极准备提出主张,但我国是否应于2009年5月13日之前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仍需在进行综合研究后判定。
从《公约》规定引申出的沿海国的义务来看,似乎应提交为妥。《公约》附件二第4条规定,拟按照《公约》第76条划定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将这种界限的详情连同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尽早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而且无论如何应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出。但由于提交大陆架外部界限主张案的高度复杂性和高难度性,在《公约》的第11次缔约国会议(2001年)上通过了延长申请期限的决议,即决定: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正式批准或加入《公约》的国家,都可以从这一天开始起算法定的十年提交期限。当然,国际社会现有再次延长申请期限的呼声,但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或《公约》缔约国会议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沿海国原则上应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不履行《公约》义务的责任。为此,我国必须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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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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