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李汉宇:行政问责程序应立法规范(图)
2009年03月12日 06:24北京青年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按什么程序问责?

问责需要建立法定程序

不能打个瞌睡就被免职

“现在问责的表现形式好像就是免职,没有别的处理方式了,发生大的矿难,死了几十个人,是免职,犯了小错,开会打瞌睡,也是免职。”李汉宇说,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太强了,某一事件、事故被舆论广泛关注,就可能掀起一阵问责风暴。如果社会反响不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而且,行政问责的程序不够透明。李汉宇说,按劳动法规定,工厂辞退一个工人,要有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辞退,并且事后还要接受检查,包括司法审查,他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许多被问责免职的官员,难有这个权利?”

“我们是法治社会,就要讲章法,就要讲程序,不能太随意。问责对于行政官员的仕途影响极大,在最终处理决定前应当给其申辩机会。”李汉宇说,问责程序应贯穿整个“问”的过程中,这些程序包括责任的认定程序、启动程序、回应程序、救济程序等,用程序来保证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来推行。

“比如官员的复出,今天免了,过些天又起来了,大家会觉得问责是‘作秀’,为什么有这样的想法?因为现在的行政问责不透明,不规范,没有相关程序。如果规定了官员复出的程序和条件,大家就不会有疑虑了。”李汉宇说。

什么情况应该问责?

不仅要有事后的问责

更要问责日常的疏失

“问责应该有一整套制度去安排,出了什么事,应该负什么责任,大家应该都清楚,要有预见性。现在,行政问责就缺乏这个。”李汉宇说。

据介绍,课题组在全国收集了各地出台的行政问责规定,例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分两大类15种;《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8种,主要包括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责任意识淡薄、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等;《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则将问责范围扩大为5类24种。

“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或部门对问责事项并无相关规定。一旦问责事项发生,被问责人可能并未意识到问责规则的存在,被问责人通常不容易接受。”李汉宇说。

“而且问责缺乏统一的标准,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打个比方,如果打瞌睡,在四川会被记大过,到云南就被免职了,到上海就谈谈话,被问责的官员肯定会觉得不公平。”李汉宇说,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不能每个地方都不一样,这方面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或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对行政问责制进行规范。

李汉宇说,现在的行政问责过于侧重事后问责,缺乏对日常行政疏失的监督,把行政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安全事故,“但是,减少事故发生的关键是日常工作的认真负责”。行政问责要日常化、常态化,作为整个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来推行,这才是问责的真正价值所在。“如果有一天,我们的高级官员吃了一顿不该吃的饭,被曝光了,然后第二天引咎辞职,行政问责就真正发挥作用了。”

应该问谁的责?

什么职权就担什么责

别让官员觉得“点背”

“比如,一个地方的市长,因为出了重大事故,死了10个人,被免了,新来了一个市长,又出了重大事故,死了20个人,但没被免,为什么?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公布免职官员与这件事的关系有多大,于是小道消息满天飞,觉得上一个市长是不是‘点子太背’……”李汉宇说。

“我们与被问责官员或等待问责官员也有访谈,有的被调查对象就说:一个领导才来20多天,年富力强,水平很高,就是‘点子太背’,刚一来就溃坝了,就免了,大家都觉得不公平,也为他惋惜。还有的访谈对象说,培养一个干部多不容易,这样就把他免了,对个人是悲剧,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李汉宇说。

“为什么人们会有这些说法?因为人们不知道这些被问责官员在事故中承担了什么样的责任。”李汉宇说,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部门和职位之间有着科学的、严格的职责划分,并由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责任或者政治责任,没有明确责任划分的问责制度是一种摆设。

李汉宇建议,对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具体职权及应承担的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确定政府首长及其副职法定职责,明确问责的内容及尺度、被免职官员复出的条件,防止问责措施宽严失当。

因为目前行政问责制基本上采取了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方式,特点是内部性、非公开性。李汉宇建议,借鉴香港特区政府在行政机关设立外部监督机构的做法,在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设立以外部人士为主的“监察委员会”,监督其依法行政。

李汉宇说,可以现有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为载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委任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在内的若干专业人士组成独立运行的“监察委员会”,对委派机关负责,赋予其特殊的监督权,“看”住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长,作为对“决策权、行政权”的有力制衡,或可弥补现行内部监督制度之不足。

记者手记

提案背后有一个专家团队

“我年轻时说话比较冲!”这是李汉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聊到的一句话。在他所提交的提案和接受采访时的语言中,记者也能清楚地感受到这一点。

在采访中,他也特别强调了团队的作用。“问责制度建设”是民建中央社会法制委员会2008年9月启动的一项重点课题,由李汉宇委员担任课题负责人。据李汉宇委员介绍,为了做好提案的调研准备工作,民建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动员了一批高层次的专家参与,其中有人民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和上海一个大学的教授,有外经贸大学的教授,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个博士和民建中央的有关专家。

此次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关于健全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和建议》提案是这项课题的研究成果。据他介绍,课题组参考了西方国家问责制的经验,并在山西等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与被问责官员及等待被问责官员进行了访谈,最终形成了约2万字的研究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李汉宇委员就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前,是一名执业二十年的律师,他的提案已连续数年在网上的博客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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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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