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一般都有性格和人格缺陷
“‘灭门案’、‘杀亲案’是极端恶性犯罪,不少行凶者有着人格缺陷,性格暴躁、偏执人格通常比较容易引发这种特殊案件。”张建伟分析说,在异常人格之下,一定的诱发因素会使一个人剑走偏锋。
张建伟研究还发现,“灭门案”、“杀亲案”的凶手同其他暴力犯罪人一样,具有低度控制或者过度控制的心理人格特征,低度控制者无法抑制攻击冲动,当他被激怒或者遇到挫折时,容易以暴力进行反应。过度控制者则有高度的挫折忍受力,能够忍受一般的挑衅。但当外界刺激超过其忍受的限度时,也会以暴力反应。“哪些‘灭门案’属于低度控制或者过度控制的心理人格特征,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北京大兴区第一起灭门案为例,李玫瑾对凶手李磊的性格缺陷进行了剖析。“案发后,李磊说父母对其管教太严,这说明李磊从小被宠,从小被宠的孩子会有这种特点——能力弱,自尊心强,说不得;李磊这类凶手是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因为他们从小形成了性格缺陷或者人格缺陷,以至于他们杀亲、灭门的做法,常人通常无法理解。”李玫瑾说。
“灭门也是灭口”
在北京大兴第三起灭门案中,凶手与朋友之间仅发生了口角,并无不共戴天的仇恨,为什么凶手还是会残忍杀害朋友一家人?
“灭门,也是灭口,就是株连无辜、斩草除根,甚至连血亲也不放过。”皮艺军解释说,在中国历史上有灭门的传统,即所谓的族刑。族刑作为一种封建律法有其社会文化根源,是家族文化和家族本位思想在律法中的体现。
个人与家庭、家族是连在一起的,被怨恨的人和他的家人常常会一起成为被攻击的对象。皮艺军进一步分析,这种家庭与个人间不可分离的纽带关系,已根植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之中。由于仇恨的对象是与自己有血缘、亲缘关系的人,于是,迁怒于他人,对个人的仇恨迁延到家庭或亲友身上成为一种很自然的转换,便成为灭门案的基本特征。
“不少行凶者杀死自己的爱人、子女,可以看出,把个人与家庭的命运绑在一起,不论是选择对象还是方法,纠纷的处置都非常狭窄地局限于家庭熟人的私德关系之中,这不能不说是灭门案高发的原因之一。”皮艺军归纳说。
加强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
皮艺军指出,当前,在都市化的进程之中,城市生活的匿名性和个性化,比以往的生活环境更加强化了个人生活的私密性,使得家庭矛盾产生之后难以得到社会力量及时有效的干预,这也是灭门案频发的外在原因之一。
李玫瑾与皮艺军的观点不谋而合:“由于住宅方式的变化,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以前,由于邻里之间的横向控制力存在,一个家庭发生了冲突,邻居会来制止、劝架;但现在的社会,住宅方式由横向变为纵向,楼上、楼下互不来往,发生在大兴的几起灭门案中,楼上的人把人杀死了,楼下的人还不知道。”
对于这种“鸡犬相闻但又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李玫瑾建议,适当加强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比如加强社区交流,加强邻里之间的认识沟通,加强家庭与家庭之间的交流,这样,当一个家庭出现紧急情况时,就可以避免出现无法与外界接触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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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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