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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解读
2010年01月18日 12:4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惩治决不放松

来自中央的信息强调,要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近些年仍然易发多发,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高层的分析有两个因素令人震动:

一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多元利益主体在我国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攫取非法利益,拉拢腐蚀公职人员;

二是一些地方和单位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应该严厉惩处的没有严厉惩处,好人主义盛行,有的甚至包庇腐败和犯罪。

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的要求是: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分析案件查处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制度缺陷,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更有效地查处腐败案件;

加强反腐败立法,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坚持不懈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坚持依法惩治腐败、打击犯罪,减少违纪违法者利用制度漏洞对抗组织调查、掩盖事实真相、逃脱应受惩罚、获得非法利益的可能性;

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

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完善到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审计等部门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案件线索协调管理机制;

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领导;

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执纪执法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加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通过加强司法协助、引渡、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国际合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

林喆认为,当前追捕外逃贪官,引渡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是主要障碍之一。截至目前,虽然已经有数十个国家与我国签署了引渡协议,但是其中并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

林喆说,在未来的追堵外逃贪官工作中,我国要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的平台和渠道,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努力在追缴和返还腐败资产等方面取得实质性合作成果;同时,应做好有关国内法与公约的衔接问题,理顺国家法律与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特别是相关党内规定的关系,把公约的普适性与我国的特殊性结合起来,认真履行相关国际义务。

“突出抓好四项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党推诚布信、以安民心的积极之举,更是保证我们国家长治久安、弭患消祸的根本大计。”叶笃初说。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陈泽伟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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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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