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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炒房处长被判无期 受审时当庭下跪(图)
2009年10月24日 20:01东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份纪检材料拉其下马

最终将陶建国拉下马的,是一份来自于纪检部门的材料。

2008年7月8日,浦东新区纪委收到一份来自市纪委的材料,材料中主要反映陶建国母亲的名下有多套住宅和商铺,陶建国有以权牟私嫌疑等内容。

根据材料,有关部门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发现,陶母名下确实有多套房产。有关部门随即找陶建国谈话,但在此期间,陶建国只交代了自己低价购房的一些事实。随后,有关部门找到涉案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配合调查,该负责人则交代了多次向陶行贿的事实。

2008年8月27日,陶建国被纪委部门双规。9月3日,陶建国因涉嫌受贿罪被浦东检察院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执行逮捕,随后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2000年到2008年期间,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了曙光苑、曙光北苑、曙光东苑以及川沙镇王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合庆镇小商品市场等项目。在多次收受上海申港房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兴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的贿赂后,陶建国在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中为其提供了帮助。陶建国先后收受洪某及其他公司负责人徐某、陆某、章某的贿赂款共计106万元,还收受洪某贿赂的房产29套,价值1379万余元。

庭审时称房屋均系经商所得

今年8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陶建国涉嫌受贿案。站在法庭上,陶建国否认了检方的指控,他并不承认自己“受贿”,宣称所有资金皆为“经商所得”。

对29套房产全都登记在母亲名下,陶建国的解释是,2003年后,公务人员不准开设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因为担心违纪,于是将上述房产过户到了母亲的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间,陶建国先后收受钱款共计106万元,并从洪某处收取价值1379万余元的房产29套。

一中院认为,陶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48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刑罚应为死刑。因其有立功情节,并主动退出了部分赃款,且涉案房产均已被查封,决定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昨日,陶建国受审时当庭下跪,其亲属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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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国   受审   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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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柏伊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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