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和法院四六分成”
在2007年拍卖落定后,应美娟无意中问拍卖公司的经办负责人:“你们这赚钱好轻松啊,一锤子敲下去,就十三四万收进来啊。”
她得到了意想不到的回答:“哪里能有十三四万,法院还要拿走的啊。”
“法院要拿?拿多少?”对方回答:“那至少四成的咯。”
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中,台州中院执行庭庞威法官也曾承认这一点。
“这个嘛……有些拍卖行,为了进到我们这个系统里面,他就要拿出一部分钞票。这是正常的。拍卖行把他自己应得的一部分拿出给法院,跟别人一点也没关系的。”庞法官说。
这位在执行庭任职多年的法官也透露,四六分成是法院统一的。“只要进入我法院拍卖系统里面的拍卖行,都是这样的。”
庞法官透露,台州中院应有相关文件,“没有文件怎么操作啊?没有文件哪里有胆收啊?这肯定都是院里面的钞票啊。这两年没有了,之前是有的。”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2005年台州中院拍卖的一份案卷中见到,《执行和解协议书》写明拍卖款中应支出“拍卖佣金、评估费及公告费178500元”。
案卷中,一张十分规范的《台州中院执行局委托评估、拍卖费用结算审批单》,各项评估、公告、拍卖机构费用“共166428元”,下面有一条计算公式,白纸黑字明明白白打印着上述款项要“×60%”,再加上“两税”,再减去“已向买受人收取3%”,法院支出的评估拍卖公告佣金一下缩水成了“111929元”。
这两者的差价是66571元。
《审批单》上小字写着:“中院66571元。”
记者也核对了卷宗中各机构开具的发票,差价也正与法院收取的66571元相吻合。
该《审批单》上依次有执行局法官李士平、栋红兵的签字。最下面,是台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钟普林的签字。
能够进入法院拍卖机构名录的拍卖公司,都少不了这样的分成默契。这些钱哪里去了?面对这“四六分成”的举报,法院是什么说法?
9月8日,记者来到台州中院,说明想采访“四六分成”一事。门口工作人员拨打各副院长和执行局正副局长电话,均回答“电话没人接,领导可能去开会了”。
记者找到了执行庭副庭长汪勇钢。汪副庭长说:“你带具体材料了吗?我没看到证据材料,不了解具体情况,没办法回答。”
晚上10时,记者致电执行局局长钟普林,说明想了解“四六分成”是否存在。这位曾在法院案卷《审批单》上签下名字的执行局一把手,只回答说:“哦,这个你去找办公室吧。我们这是办公室回答的,好吧。”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五个严禁”中有这样一条:“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包公都已死掉了”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实行案件执行重心下移。”
2009年1月,华光公司举报李从方涉嫌协助伪造通道权协议,台州中院查了七八个月,至今依然“没有查清楚”。庞威法官答复是虽然通道协议是无效,但“李从方他自己又没承认”。
今年6月4日,部分台州市和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向法院问责查明事实。他们在信访室坐了半个小时,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处理答复。
6月1日下午,台州中院进行了关于“通行权”的公开听证。凯达公司债权人华光公司、案外人刘唐春、利益关系人应美娟全部到场。
如果“通行权”无效,该房产就可能重新拍卖,并卖出更高的价格。也就意味着华光将得益,应美娟夫妇将付出更多钱。
但她没打退堂鼓。“现在已经不是钱的问题了,就希望法院能给公正解决了。”
在庭审中,审判长金跃林数次大声打断读假《协议》和执行局职责规定的华光公司代理律师:“不准读”、“你不要再答辩了”、“你说得太多了!”
当时在场旁听的台州市政协委员、市及区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20多人均签名证明情况属实。
最后该律师问:“那么法庭给我规定了多少时间发言?”
审判长说:“不给你答辩了。”
律师说:“是你们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必须到庭听证的,你却剥夺代理人答辩权?”
审判长大声说:“就是不给你答辩,你的答辩结束了。”截至记者发稿时,相关听证、案件审理仍处于停滞中。
当听证停止后,应美娟去找庞威法官,问:“为什么於望盛在的时候隔墙还在,於望盛搬掉,墙就没有了?为什么查封了还可以卖?”
庞法官反问:“跟你有什么相干?”
陪同的群众说:“你们法院要像包公一样就好了。”
应美娟无奈地说:“包公都已经死掉了。”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作者:
庄庆鸿
编辑:
缪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