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据记者了解,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由于强调把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执法责任相挂钩,强调国家赔偿的追偿责任,结果就出现了很多本来愿意赔偿、打算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最终不愿意赔偿了。他们害怕赔偿之后会危及自己的“乌纱帽”,影响自己的政绩。
“你的第一要务是要救济受害人,内部的监督制约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权重非常小的参考,但是绝对不能把它变成一个政绩考核、执法责任追究以及晋升提拔的依据。”马怀德说,“一旦把它变成依据了,就等于堵住了给受害人救济的惟一渠道。”
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湖北熊万伦案”。
17年前,湖北仙桃人熊万伦的妻子被害,熊万伦被当成犯罪嫌疑人逮捕。检察院曾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但熊万伦一直被关押近8年之久未做任何处理。
2000年1月,仙桃市公安局决定对熊万伦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因为期满,熊万伦被解除取保候审。
此后,熊万伦屡屡递交刑事确认申诉书以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关押近8年给予国家赔偿。时至今日,9年时光已过去,熊万伦还在期盼着。
将国家赔偿法定位于国家救济法
2004年,一个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课题组历时5个月,对全国6省市实施国家赔偿法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调研,结果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1983年9月9日,河北省定州市西城乡南町村村民李志平因邻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
此后,李志平两次被保定地区(现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杀人证据不足,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7月6日,李志平收到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答复书。
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李志平向定州市公安局递交了撤销故意杀人一案的申请书。这些年来,他多次请求撤销其故意杀人案,得到的答复是经过上级批准才能撤案。
记者日前联系到李志平的法律援助律师询问近况。这位律师告诉记者,十多天前李志平打来电话说,他找到有关部门讨说法,还是没任何下文。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撤销案件有这样一个问题,即一部分案件办案机关经过很长时间的侦查,采取了种种措施,其中包括拘留和逮捕措施,但是没有达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条件,又不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不撤销案件造成的后果显而易见:一是当事人无法去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二是当事人无法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对此,马怀德给出的建议是:取消错案追究制,一案一案地分析处理。如果实行错案追究制就一定要进行严格地限制,要把错案追究制的对象和标准进行非常严格的界定,绝对不能跟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赔偿次数挂钩。
马怀德说:“这两点如果做到,我们就可以防止国家赔偿法沦为责任追究法,可以保证国家赔偿法的救济性”。
把相对不起诉排除在赔偿之外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基于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其目的是通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审判,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范围界定有3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
顾永忠认为,当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时,从法律上讲,案情已经构罪,只是因为犯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免于处罚才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显然不能说明原来拘留他逮捕他错了,这就不应赔。
顾永忠说,他看到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第四款里这样写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
顾永忠认为这一款的拟定尚不周严。“如果国家没有给予行政处罚而检察机关却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那怎么办?”
据顾永忠介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就是这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并不再作一个行政处罚或处分。他的担心在于:如果不把这类案件完全排除在赔偿之外,检察机关若想规避国家赔偿,就有可能还要加以处分和处罚。
“我个人认为,相对不起诉就不应当赔偿,不论给没给行政处分或处罚,只要作出相对不起诉,那就不应当处罚。但是,这要有一个前提,即相对不起诉必须是本人同意的。”
在顾永忠看来,这个前提的理由是:因为同意相对不起诉,等于当事人事实上认识到原来的行为是有罪的,并且接受了国家司法机关对他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同意相对不起诉,就意味着他无权或放弃了申请赔偿决定这样的要求。(本报记者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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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萌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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