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8年“限小”史
01年8月
广州市颁布实施《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39号),停止给排量1.0升以下的车辆上牌,并规定已经领取号牌的小排量车须在划定的路段行驶。违者将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02年4月
广州市公安局发布《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总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禁止外市籍小排量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含过境高速公路),禁止广州市籍小排量汽车在内环路、机场路(广园路口以北至三元里大道段)、东风路(中山立交至环市西路段)行驶。
05年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国办发[2005]61号),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汽车。
06年4月
北京市政府解除对1.0升以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在此之前,上海市也解除了对小排量汽车的限制,但广州始终没有解禁。
09年7月
广州部分车行悄悄为1.0L(含1.0L)以下排量小车上车牌,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符合国Ⅲ标准,并且装有OBD装置就可以上牌,不管是不是低于1000CC都可以上牌。”这意味着已经实施近8年的“限小”等有关规定开始松动。
市民质疑:
两“限小”令早已失效?
有市民提出疑问:2005年广州市出台规定,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那2001年8月颁布实施的这个《关于停止核微型小汽车牌证和对微型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告》(穗府[2001]39号)以及2002年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市区货车行驶范围及禁止发动机总排量为1000CC以下微型汽车和摩托车在部分路段行驶的通告》是不是应该作废?
针对市民提出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的何培华律师,他告诉记者,从法律理论的角度上来说,若2005年出台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没有对此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溯及的话,那么此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但若是溯及以往的话,就要按照2005年颁布的《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行实施,即使是原来没有有效期的也要对原文件进行修改。
而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则告诉记者,2005年之前颁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有效期的说法,因此,在还没有正式废止之前,这两个《通告》仍然是有效的。
作者:
童丹 张玉琴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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