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进程:年底前提出相关调研报告
“错判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何家弘指出:在当下中国,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
预防冤错案件,刑事诉讼法当有所作为。据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科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介绍,修改刑事诉讼法早在2003年就已写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进行;而今,这一法律案的修改已经是本届人大立法的重要内容,其中证据制度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据戴玉忠介绍,全国人大机关已经委托有关实务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并附有时间限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提出相关调研报告。
戴玉忠告诉本报记者,如果不出意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明年有可能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推动刑事错案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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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所得证据将被否定
最高检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运用标准
“最高检将以死刑案件为切入点,出台《死刑案件审查、运用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在中央严控死刑的大背景下,这一规范性文件将首次规范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运用标准,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将被否定。
8月5日到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宁夏银川联合主办“完善证据制度,预防刑事错案”研讨会,最高检公诉厅与会官员透露了上述信息。
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一直是我国死刑政策的核心内容。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依法收回,关于加快制定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显得更加迫切。
刑讯逼供占调查错案的很大比例
“如果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藏罪证,隐匿、伪造证据等在证据上舞弊的,检察机关要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与会的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强调。
最高检公诉厅一位参与了全国性错案调研和重点错案复查工作的官员介绍,错案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共性,“刑讯逼供占调查错案的很大一个比例。”
而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主持的问卷调查显示,60%的调查对象选择“刑讯逼供”是“最有可能导致被告人做出虚假供述的因素”。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检察院苏海东、杨迎春认为,刑讯逼供被一些人认同,就像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管用。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其为犯罪行为,但仍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此。
这一状况或将得以改观。据最高检公诉厅官员介绍,《规定》涉及六项证据采纳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学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来说,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检察院介入侦查将更具可操作性
朱孝清强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我们自身要依法、客观、公正地收集、审查、认定证据,而且要在有关机关收集、审查证据时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与会的最高检公诉厅官员称,证据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及刑事内容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提供的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客观、合法和与案件的客观关联性;二是刑事证据的搜集、固定、保全、质证、认证等运用证据的行为是否适当和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检察机关介入证据监督的方式,最高检公诉厅官员透露,根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非法证据将被“依法”排除;检察机关将介入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引导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取证;监督刑事鉴定证据,使之必须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可靠性;加大对再生新证据的监督。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陈宝成(除署名外)
作者:
陈宝成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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