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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成本过高 六成援助案件靠调解结案
2009年05月02日 10:32法制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今年1月16日,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院建才为工伤死亡。经过漫长的等待,满怀希望的院建堂与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一起去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要求弟弟的用人单位赔偿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事情远不如想象的那样顺利。仲裁委不给立案,理由是要等收到工伤认定通知书60天后对方不提起行政诉讼后才能立案。60天后,仲裁委员会终于受理,但还未开庭他们又被告知,对方单位已注销。刚刚立的案子又被通知不再审理,再告,就只能去法院了。

“疲倦、绝望。”院建堂形容他此刻的心情。他又听说,那个老板又放出话来要与老婆假离婚,以此转移财产。就算是他最后打赢了官司可能也拿不到一分钱。

回顾这两年来他所经历的一切,他有些后悔坚持打这场官司。他算了算,这两年,他找老板4次,劳动仲裁委20多次,法院60多次。他仅在北京为这场官司所花费的交通费就有4000元,住宿费2280元,用餐费9600元,电话费1000元,材料打印复印费200元。这两年他为这场官司一共花费了17080多元钱。加上失去广州那份工作的损失,个人一共损失了53080多元钱。

直到现在,他还没从老板那里得到一分钱。

“我们全家现在全靠我19岁的儿子在广州打工挣钱维持生活,家里人也多次都要求我放弃。但官司打到了这一步,花了这么多钱,空着手回去怎么跟家里人交待……”院建堂说到这里有些激动,手抖着点上一支烟。

帮他打这场官司的律师时福茂告诉记者,在这起案件中,援助律师也付出了巨大的精力。他算了一下,为处理这个案子,律师先后去过8次劳动局和仲裁委员会,19趟法院,接待院建堂40余次。仅交通费一项就花费2700多元,律师的人工成本约4700元。

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维权成本高,已是不争的事实。

时福茂曾经为记者计算过一名工伤劳动者按照法律程序维权可能花费的最长时间。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劳动者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索赔。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法定赔偿义务的,就意味着受伤劳动者必须要通过法律程序走完这三个阶段。所有程序都走一遍,总共要用3年9个月的时间;如果有延长,则可能会延长至6年7个月。

为避免走法律程序增加维权成本,调解结案已成为援助律师的一个重要手段。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介绍,在工作站从2005年成立至2008年5月援助并办结的135个工伤案件中,经律师调解结案的就有40个,占到已结案件的29.6%;如果再加上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的41个案件,经调解结案的共有81个,占已结案件的60%。

寻求根本解决办法

全国律协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佟丽华,多年来一直在呼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他认为降低维权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一是简化维权程序,缩短维权时间;二是理顺维权成本的责任分配,由违法的责任人来承担维权成本。

实际上,为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我国已出台过一些法律法规。

据王芳介绍,早在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就将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从过去的每件交纳30至50元降为每件10元;同时还规定,属于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赔偿金,或因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批准缓交诉讼费用。

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彻底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同时,“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也减少了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繁多程序,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这些规定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劳动者虽然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缓交费甚至不交费,但是因仲裁、诉讼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食宿费等仍然不能得到补偿,仍然会阻碍其寻求司法救济。”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以工伤案件为例,维权程序最复杂、花费时间最长的就是申请工伤认定,准确的说是确认受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现实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所处的不利地位,他们很难从用人单位取得证据。

“这种情形之下,劳动保障部门运用执法权进行调查非常必要,可以极大的方便劳动者认定工伤。但根据现有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的职权是选择性的。”佟丽华说。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只要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部门即应进行调查。并且,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佟丽华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他认为,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可以借鉴采纳该司法解释明确的举证原则。如职工名单、工资单等应由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在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时拒不出示,即可推定申请人与该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的,为简便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劳动者即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用人单位对该认定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影响该决定的效力。

另外,还应当通过立法建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合理分担制度,尤其是让违法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佟丽华认为,无论采取哪种制度,劳动者个人加上援助律师的维权成本这一巨大支出都应当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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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宏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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