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小区贴欺骗告示。2009年4月17日下午17时许,新疆广汇京都小区物业办召集小区保安及管理人员开会,会议结束后,该小区所有楼栋的单元门上都贴上了内容无任何根据的《致广大业主书》。
4月16日15时,泰翔大厦物业处贴出的阻挠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投递的通知,声称“由于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不能正确反映党的路线、 政策,现 接上级领导指示 ,严禁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泰翔大厦……” 。这是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读者拍摄到的泰翔大厦物业处贴出的该《通知》。
因新疆广汇物业采用蛮横方式剥夺数万读者正常阅读新疆都市消费晨报的权利,事件发生5天来,每日均有上千读者通过各种渠道投诉新疆广汇物业行为,有的致电本报投诉,有的亲自前往报社询问事发原因,还有读者直接与新疆广汇各小区物业、保安交涉,甚至还有读者聚集小区大门讨要读报权。
针对这起企业“封杀”媒体事件,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法学家,他们就此从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订户、新疆广汇与订户及新疆都市消费晨报与新疆广汇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表了看法。
企业阻止报纸投递,已经侵犯了订户、报社的权利,新疆社科院法学研究员、著名法学家连振华认为:“订户和报社之间是合法的合同关系,任何第三方都不能阻挠合同的履行。新疆广汇的行为已对订户和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如果真的在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报箱中发现了大量邪教组织宣传品,物业部门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是限制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入小区和损毁报箱。”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永和说,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如果新疆广汇阻止新疆都市消费晨报进小区,并在小区张贴告示,是对订户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新疆都市消费晨报名誉权的侵害。
他说,报箱是报社赠与订户的,在法律上属于赠与关系,报箱所有权属于订户,报箱虽钉在公共范围内,但其所有权不变,未经订户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损毁报箱,都是对其所有权的侵犯,在此意义上,业主如要维护自身权益,可向法院起诉。
作者:
邢东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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