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眼中的刘少奇: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
2009年11月12日 17:52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编者按: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40周年。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对其他领袖的推崇和神化,或者其他的立场原因,有很多人对于这位故去老人的评价发生了变化,甚至形成了不少负面声音。在当前这种史料条件下,编辑无意于对某个人进行评判,也没有资格进行评判,只是希望广大读者,读一读下面的这篇文章。可以说,作者脱离了很多人争执不下的责任细节,而从制度建设角度评述了刘少奇在建国之初的努力。

事实上,无论我们从西方自由主义理论来讲,还是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角度来说,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总比无政府主义的胡闹要强得多。可惜,即使到今天,我们绝大多数人不但对西方的意识形态缺少起码的认知,就连对马克思主义的了解也贫乏得像一张白纸……

在法律人看来,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法理型统治根本上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治理。其特征就在于慎重的公正和社会成员无差别地遵守法律。法理型统治的建构和运作,需要制度主义者的参与和支持,而法理型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培养制度主义者。

本文摘自:《博览群书》2008年第11期 作者:钱锦宇

今年(2008)是刘少奇(1898.11.24~1969.11.12)诞辰110周年。关于刘少奇的历史地位和贡献,史学家们讨论得已经很多了,相关作品可谓汗牛充栋。但是,不同的言说者总是有着不同的视角。当一个法律人在理解某个历史伟人的重要性时,总是会不自觉地将该伟人与法律联系起来,特别是将其置于特定法制(治)进程中予以考察。例如提及拿破仑,法律人或许首先想到的是《拿破仑民法典》对欧洲的征服史,其次才是他的军事征服史。这或许就是所谓的“路径依赖”吧。

同样的,在我看来,刘少奇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在于,他在建国初期为建构中国社会的法理型(legal—rational)统治所做的一切努力。

法理型统治的概念来自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他将合法性和权威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与此相对应的三种统治模式是,传统型统治、个人魅力型统治(即卡里斯玛型统治),以及法理型统治。法理型统治就是一种科层统治(又译为“官僚”统治),它与传统型统治一样,最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系和统治的延续。但是在韦伯看来,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科层政治。这就意味着,权力、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出于法律制度的安排,官员不带偏见和情感地履行公务。法理型统治根本上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治理。其特征就在于慎重的公正和社会成员无差别地遵守法律。法理型统治的建构和运作,需要制度主义者的参与和支持,而法理型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和培养制度主义者。

与当时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相比,刘少奇是一个典型的制度主义者。记得曾经读过一本中央党史出版社出版的名为《刘少奇和他的事业》的书。书中概括了刘少奇思想作风的几个特点。其中最能引起我注意的就是“较强烈的工业化民主化的思想”和“鲜明的实事求是”作风。事实上,早在建国初期,刘少奇就把“民主化与工业化”作为基本口号,并提出要为之奋斗终生。刘少奇这种较为强烈的工业化和民主化的思想意识,实事求是的作风,以及长期在白区和敌占区领导革命的实践,决定了制度主义必将会(而且事实上也)成为他思想作风的另一大特色,只不过后人鲜有注意和提及这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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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锦宇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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