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失败以及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2009年07月14日 02:2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1793年宪法从积极意义上来说,它体现的平等观念,对人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都体现了当时的进步要求。新《人权宣言》集中体现了罗伯斯庇尔的社会民主思想。与1789年人权宣言相比,新《人权宣言》强调“社会权利”。它首先宣布“社会的目标是共同幸福”(第1条),并且把“平等”列为最重要的权利,其次才是“自由、安全、财产”(第2条)。在财产权问题上,孔多塞的提案指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和无限制的权利”,而新《人权宣言》则在对所有权首次作了法律界定后,主张限制财产权,指出财产权应是“每个公民都拥有的享受和支配法律为他保证的那部分财产的权利”。此外,罗伯斯庇尔还把平等权、劳动权、公共救济权、受教育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列入人权宣言(第17、21、22条)。

只是1793年宪法颁布后的第二天,就被装进一只豪华精致的木盒子,从未付诸实施。但议会对行政部门的控制却仍在不停地加强。1793年12月4日,关于革命政府组织的法令把各行政部门统统交给救国委员会支配。1794年4月1日的法令使议会的集权程度进一步提高:执行会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12个直属救国委员会的行政委员会。此后,权力的天平一度似乎出现了向罗伯斯庇尔把持的救国委员会倾斜的危险,国民公会几乎有点控制不住它的救国委员会了。然而,罗伯斯庇尔毕竟过于优柔寡断,加上战争形式的普遍好转,使得国民公会能够顺利地通过“热月政变”重新回复自己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权。1794年8月24日开始,救国委员会更是失去了对所有行政部门的统辖权,只被赋予处理作战和外交的权限。代行各部职权的12个执行机构被分别置于议会的12个委员会管辖之下。至此,国民公会的集权专制可谓到了极致。所以这部1793年宪法虽然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却一天也未实施,不可不谓是宪法史上值得深思的一例个案。 [13]

不过,要说法国革命者绝对地忽略权力的监督也不太符合事实,因为他们已经意识监督的重要性并试图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原谅的是,在革命者的眼里,监督权力滥用的手段并非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竟然是“人治”意义上的“道德”。

三、道德理想国的建构与覆灭—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

试看雅各宾派代表人物的高论:“什么是支持和推动这个政府的主要动力呢?是美德。我指的是公共美德,这种美德曾在希腊和罗马创造过许多奇迹,它将会在共和主义的法国创造出更加惊人的奇迹。”雅各宾专政时期大兴道德救赎和追求道德理想万国。在这个民粹主义的王国中,要选举道德模范、设立道德监护。当广场政治已不能满足革命的需求,道德英雄出现的时机逐渐成熟,历史借罗伯斯庇尔之手,打造了一个超个人的国家,道德的法庭战胜了理性的法庭,道德的救赎塑造人的内心,道德的国度被推上了顶峰。道德再也按捺不住了,它的越位,注定了断头台的疯狂运作—塞纳河水实在太红了,也注定了罗伯斯庇尔悲剧之产生。终于热月政变,让所有的道德激情被浇灭,道德理想国走向了它必然覆灭的归宿。朱学勤先生将神人和解的时代称为“后神学的时代”,“意识形态时代”,也让我们看到了何以法国大革命最后变为一场道德的宗教,变成了政治的神学;看到了卢梭关于国家主权的信仰如何在革命中变成了政府的主权,然后又变成了国家救亡委员会的主权,最后变成了个人(道德英雄)的主权。

从卢梭到罗伯斯庇尔,从天才的构想到天才的实践,演绎了道德理想国覆灭的悲剧。在检视整个法国大革命的整体进度中,本文特意将深刻影响大革命的卢梭与雅各宾派执政的历史抽出来,虽有人为割断历史之嫌,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还原历史的细节。罗伯斯庇尔的想法从何而来?罗伯斯庇尔如何成为卢梭信徒,罗伯斯庇尔对卢梭情有独衷还是他们的思想本来就具有“同构性的呼应”?到底是政治形势做出的抉择还是罗伯斯庇尔自己的政治气质作出的抉择?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 [14]

卢梭是理性时代的例外,他排斥世俗理性,将彼岸上帝之城还原于此岸,企图构建一个道德共同体—道德理想国。卢梭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依法治理民主共和国,强调主权者只能根据法律行为、以法治为转移;一个国家如果不以法律为治,就不是正当的国家,就没有政治自由和平等,就必然导致凭一己的意志为所欲为的专制统治;一个以法律为治的国家,无论采取何种政体形式,都可以说是共和国。从字面上看,他似乎是关注和重视法治,但在其学说中,政府虽然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主权者却不受法律约束,不必遵从人权原则。一方面,对于最高权力来说,没有任何决议可以束缚它,因为它和人民共同体是等同的,不可能有任何束缚人民共同体的根本法。另一方面,不需要任何使臣民不受最高最高权力侵犯的保证,因为一个政治体想要危害自己的成员是不可能的。相反地,使臣民履行其对最高权力的义务的保证却是必要的,原因在于每个个人有同公共利益不一致的个人利益。因此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最高权力要迫使拒不服从共同意志的公民去服从它。用卢梭的话来说,就是“这仅仅意味着人们要迫使他自由”。这样,其法治理论便建立在非常可疑的基础上:在他的理想国中,专制独裁的危险并非来自政府背叛公意,而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公意本身就意味着专制。 [15]

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论,被认为标志着现代民主理论的诞生,但他没有继续深入思考这种民主理论在实际政治中如何兑现。其中隐含着一个重大缺陷(症结),就是缺乏权力制衡,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基本上以卢梭思想为指导的法国革命的实践,让社会付出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也就成为必然了。 [16]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这就意味着一种判断:代议制政府是一种坏的政府形式。当然如果一个国家非常大,不可能指望人民集中到一起商讨问题,那么就只能选择代议制了。卢梭站在古代的城邦共和国的直接民主制的立场批评了代议制,将之斥为是一种荒谬的政府制度,因为它削弱了公意,导致了爱国心的冷却、私人利益的活动、国家的庞大,政府的乱用权力。他说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一切都是由公民亲自来做。卢梭的直接民主制下需要的是古典意义上的公民,而不是现代社会里主要关心私人利益的个人,这要求用道德和教育去约束人的自利心理。

卢梭还提出主权的不能被代表理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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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燕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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