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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理学会理事舒国滢则从法学角度进行了分析:“《科普法》中‘反对和抵制伪科学’这样的表述属于政策引导性质的,实际上,这种表述不该进入法律中。对于科学的真伪问题,法院并不具备判断能力。通过法律来裁定一种学说是真科学还是伪科学,那就同宗教裁判所一样了。因此这样的条文属于宣誓性的口号,没有法律上的实际意义,难以引入执法、司法程序中。法律的判断最终只能落实在由科学真伪问题引发的事情所造成的伤害、冲突上,根本还是对权益的判断,就像最近所发生的类似案件,最终的裁定只能回答有关行为是否侵权、侵犯了什么权益,等等。当然也有人会问,伪科学是不是侵犯了科学的权利呢。那么,科学的权利又是什么?假如这个概念无法界定,通过法律进行干预也就无从谈起。”
“《科普法》中没有对‘伪科学’一词下定义,因此,有关条文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大学科学传播中心教授刘华杰对舒国滢的分析表示赞同。那么,是否“伪科学”就不能有一个明确的定义?难道就没有一个划分科学和伪科学的标准吗?“在认识论意义上人们至今不能给出一个好的标准。在现实中,这条界线是在社会学层面由科学共同体来决定的,只有科学共同体才有权对科学真伪进行判断。也许,当时的判断会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但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科学就是在试错中前进的。刘子华的研究方法和结论,以我们现在的认识水平来看,也许并不一定正确,但说人家是‘江湖术士’、‘欺世盗名之徒’,就过分了。其实,科学与伪科学之间,并非全然黑白分明,而是有很大的灰色地带。回首科学史,被打成伪科学的,有的后来被认为是科学;而当年被认为是科学的,后来也有变成了伪科学的(如李森科案)。”刘华杰说。
与刘华杰一起被归入“科学文化人”一派的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江晓原也明确地告诉记者:“那些真正通过搞‘伪科学’骗人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势必触犯法律,自然会由司法部门来制裁,没必要治以‘伪科学罪’。而另外一种所谓搞‘伪科学’的人,他们有自己的正式职业,只不过在业余时间钻研了一些不被科学主流观念所承认的学说,并没损害公共利益,何必严厉打击呢?”江晓原称自己是宽容派,“一方面,站在现代科学理论的立场上,我以为,宋正海等人的研究不在当今科学的范畴内;但另一方面,不是科学的东西也不一定就非要反对,事实上,人类学术史并非全都是科学的历史,非科学的学术也有其存在的价值”。
而何祚庥院士则主要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指出,伪科学在我国已泛滥成灾,我们不能对其危害视而不见。“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近些年来,由于有些地方对科普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致使科普阵地日渐萎缩。与此同时,一些迷信、愚昧活动却日渐泛滥,反科学、伪科学活动频频发生,令人触目惊心……日益侵蚀人们的思想,愚弄广大群众,腐蚀青少年一代,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段话指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也反映了科学界对伪科学问题的严重关切,我们怎能以种种借口为伪科学提供庇护呢?”
记者采访中发现,对“伪科学”问题的学理认识、现状估计,大家的看法都颇为不同,对具体事情的判断则时有情绪化色彩。看来,关于这个问题愈演愈烈的纷争远未到决出胜败,或者和平解决的地步。
作者:
中华读书报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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