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雍两朝严惩贪腐 缘何乾隆朝至“无官不贪”?
2009年06月02日 11:01新闻午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议罪银”制度化和“发明”新财源

仅仅靠贡品,并不能保证皇帝的日子过得足够舒坦,因为皇帝家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然而祖制规定,皇帝的个人开支不得加重百姓负担,所以这些费用并非国库,必须由内务府自筹,而内务府的财源实在有限。晚年皇帝对财富的渴求越来越炽,也越来越感缺钱之苦。

议罪银制度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由和珅策划出来的。成为乾隆皇帝的私人助理后,和珅的经营天才迅速得到了体现。乾隆四十一年,他出任内务府大臣。在此之前,这个负责皇室财政的机构经常是入不敷出。而他就任之后不久,就面貌一新,不但弥补了以前的赤字,还出现了盈余。

在乾隆眼里,和珅简直就像一个魔术师,总是能出人意料地制造出新财源。“议罪银”的制度化,就是一个天才“发明”。

议罪银是由“罚俸”演化而来。罚俸古已有之,扣除官员几个月至几年的“基本工资”,是惩罚轻微过错的常用手段。随着乾隆中期施政愈苛执法趋严,皇帝觉得罚俸数额太少,不足以警戒其心,又法外加罚,所罚动辄上万,改称“议罪银”。皇帝的初衷,不过是想让官员“肉痛”一下,并没有想把它制度化为一项财源。

和珅当政后,马上发现了“议罪银”的妙处。罚俸的决定权在吏部,款项由户部承追,银两也交给国库,过程公开透明。而议罪银并非国家旧制,故可以绕开吏部户部,由军机处负责。因为此项银两不是国家定制,可以不纳入国家财政,而是归入皇帝的小金库,并且过程及数额都可以不公开。因此,在和珅的建议下,皇帝批准将议罪银制度化,并将罚银的范围大大扩展,从财政亏空之类的重大错误到在奏折中写错几个字,都可以一罚了之。

此举一出,那些聪明的大臣们马上就发现了妙处。不少大臣主动要求交纳议罪银。比如河南巡抚毕沅以“未能迅速搜获要犯”,自请罚银二万两。以小过而甘重罚,既说明大臣们对自己要求的严格,又为皇帝小金库的充实立了功,可谓一举两得。因此,通过这种主要踊跃“捐输”的地方大吏不在少数。比如河南巡抚何裕城有一次不小心,把香灰弄到了朱批奏折上,因此“惶惶不可终日”,积极要求自请罚银三万两。手笔之大连皇帝都觉得有点不好意思,遂降旨说:没有那么严重,加恩宽免银二万两,交一万两上来就可以了。

在和珅的操作下,议罪银制度为晚年皇帝的钱包里注入了大量现金。所谓吃人的嘴短,用人的手短。老皇帝对于那些踊跃交纳议罪银的官员不可能不高抬一点贵手。议罪银不仅没起到惩戒作用,反而变相使贪污侵占合法化,为犯罪提供了保护伞、“免死牌”。

积累多年的家业被罚光后,官员们的第一选择往往是更加疯狂的搜括。乾隆四十七年山东巡抚国泰向属员们勒索了白银八万两,而一年前国泰的父亲文绶缴纳的议罪银恰是八万两。

“查一个,带一窝” 腐败呈三大特点

大部分时候,贪污之所以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学价值观有效运转下人格操守的约束;再一个是从上而下的政治高压。乾隆晚年,约束腐败的两个条件都失去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治腐败在乾隆皇帝的眼皮底下,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起来。仅仅十余年间,乾隆朝就完成了从前期政治纪律严明到后期贪腐无孔不入的转变。在繁荣的表相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就已经千疮百孔了。

乾隆中后期,腐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数额从小到大,腐败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继雍正肃杀之后,贪污案件极少发生。偶有发生,贪污额亦不大。到了中后期,腐败案接连爆发,涉案金额成倍、成十倍增长,官员贪污动辄数万、数十万。乾隆三十四年,一个小小的贵州知州刘标就侵蚀公帑二十四万两。

二是腐败官员由底层向高层发展,涉案高官越来越多。在乾隆前期,因为腐败而败亡的高级官员不过三五人而已,而到了中期之后,形势为之一变,从州府,到省级大员,最后到首席军机大臣,都陷入腐败的泥潭。乾隆中后期二十多年间,省部级高官被处理者达二十多人。乾隆皇帝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各省督抚中廉洁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乾隆起居注》六十年八月)

三是贿赂公行,窝案串案迅速增多,腐败呈集团化公开化趋势。康雍两朝,举朝视贪腐如仇敌。到了乾隆朝,大家对腐败已经不以为耻,反以为常。在权力已经充分市场化的背景下,办一件事,安排一项工作,升一次官,枉一回法,需要多少钱,都有心照不宣的规定。为了自保,腐败者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乾隆四十六年到四十九年,朝廷一连查出了五起贪污大案,都是“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常常是一人犯案,会导致一省官僚体系瘫痪。

摘自《乾隆皇帝的十张面孔》 张宏杰 著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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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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