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奎松:特权并非因改革开放产生
2008年09月08日 13:43南方周末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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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奎松:改行工资制有一些客观原因。比如供给制的办法每个单位都要搞一套生产后勤运输机构,人力、物力浪费太大;其次,城市生活不同于农村,只靠几块津贴应付不了各种开销。再者,进城干部靠供给制,留用人员和新参加工作者则实行工资制,两种制度并行也带来许多问题;最后,进城后各级干部大权在握,各单位又都有生产营利部门,与私商自然发生大量权钱交易,贪污腐化的情况难免到处滋生。这些都不能不迫使中共废止供给制,改行工资制。很难认为这种改变本身有什么错。有问题的是,这种改变从一开始就没有尽可能地按照平等、平均的革命原则缩小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反而通过拉大分配与待遇、扩大等级差别的办法,全面强化了本应极力去削弱的官僚体制。

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杨奎松:1950年4月,中共出台了一个《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草案)》,规定党政人员最高一级的工资收入可以是最低一级的28.33倍。这个草案在广泛征求当时各级领导人意见后,除了将原定27个级别缩小为25个之外,没做什么修改便颁布实施了。受此影响,当时并行的供给制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改变。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平均一下子提高了约19倍;中灶的津贴平均提高了4倍;大灶的津贴只提高一倍。各级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工作人员执行哪个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如此大幅度地拉开收入差距之后,最高一级的收入分配较最低一级扩大到了21倍以上。

1952年7月,鉴于两种收入分配标准仍有差别,政务院进一步出台办法,将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统一起来。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即级差最大系数,也都统一为25.88∶1。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等等。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近416倍。

由于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提高了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在每一行政级别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然达到了36.4倍。

问: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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