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港乱澳者,必定身败名裂、锒铛入狱
短短两天,港澳两地法庭接连落槌,一乱港分子、一乱澳头目双双获刑。
11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黄之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其监禁10年;11月6日,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就区锦新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作出宣判,判处其徒刑12年6个月。
香港、澳门法院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作出重判,共同释放出清晰而坚定的信号:危害国家安全必受严惩,外部干涉图谋注定落空。无论不法分子如何伪装勾结,境外势力如何插手煽动,只要触碰国家安全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黄之锋与区锦新。
两案宣判,敲打震慑。
此次港澳两地审结国安案件,是港澳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严格依法执法的有力实践。两起案件案情清晰、证据确凿、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香江重判,累犯加刑。
11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宣判,认定黄之锋“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成立,判处其监禁10年。
黄之锋是反中乱港组织“香港众志”前秘书长,是非法“占中”“修例风波”的核心骨干。他长期从事乱港活动,以所谓“民主”“自由”为幌子,大肆勾结境外反华势力,从事分裂国家、颠覆政权、破坏香港秩序的违法活动。

黄之锋。
这不是黄之锋第一次因国安罪行被定罪,早在2024年11月,他就因“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监禁4年8个月。2025年6月,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在狱中将其再次拘捕,就“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立案,黄之锋于今年9月2日当庭认罪。
两年之内,两度领判,黄之锋案成为反中乱港分子被依法清算的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香港法院判刑理由书裁定黄之锋案属于“罪行重大”级别,指出案发时,香港正面临社会动荡及暴动所带来的严重影响,而在国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着极高的风险,黄之锋等人的行为使情况更为严峻。
濠江首判,数罪并罚。
11月6日,澳门特区初级法院就区锦新危害国家安全案公开宣判,判决其“颠覆国家政权罪”“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组织、团体或个人建立联系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罪”以及“违反保密罪”等多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判处12年6个月徒刑。
这也是澳门修订《维护国家安全法》之后首宗审结宣判的国安案件,标志着澳门国安制度从立法文本全面进入司法实践阶段。
区锦新曾任澳门立法会议员,长期以“监督政府”“争取民主”为旗号活动,一度拥有合法参政身份和闭门会议知情权。他本应恪守公职义务,守护特区安全,却把立法机关的公共席位,变成了境外势力的内应通道。
法院查明,区锦新长期勾连多个境外反华组织,向他们提供大量不实且具有煽动性的资料。2023年修订的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生效后,区锦新仍未收敛,他继续勾结境外势力,煽动外国对华采取敌对行动,并企图干扰澳门第六任行政长官选举。
担任议员期间,他还将闭门会议知悉的秘密内容泄露给境外势力。种种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澳门特区利益。

区锦新。
利剑高悬,底线不容试探。
两起案件的宣判,不仅对犯罪分子进行依法惩治,更向港澳社会和外部势力释放出国家安全底线不容触碰、特区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干涉施压都无法改变中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强烈信号。
法网恢恢,违法必受严惩。
黄之锋、区锦新之流,本质都是依靠境外势力撑腰、出卖家国利益的叛国分子。二者套路高度相似:依托本地公职与社会身份包装自己,暗中勾结境外反华阵营,接受外部资源与指令,持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行径。
他们妄图以个人私利绑架特区发展,以破坏手段挑战中央权威、颠覆特区管治秩序,最终都在法律面前彻底落败。
两案充分说明,叛国乱港乱澳者一定会面临依法追责,身败名裂、锒铛入狱是必然结局。
外部干涉,注定徒劳无功。
两起案件的背后,都能看见外部势力操盘的影子。黄之锋主动乞求外国制裁,区锦新秘密向境外输送涉密信息,本质上都是外部势力培植的代理人。
长期以来,一些外部势力把港澳当作牵制中国发展的筹码,通过扶植代理人、操弄舆论的方式施加压力,妄图干涉中国内政。
但港澳司法独立、法治严明,始终坚守事实与法理,不受外部舆论裹挟,依法独立完成审判,彻底粉碎外部干预图谋。

法网昭昭,罪恶难逃;山河安澜,大势所趋。
两日之内,港澳两起国安案件先后落槌,是特区国安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法治护航之下,香港和澳门在“一国两制”的坚实保障下,必定长治久安、稳步前行、焕发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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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里无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