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法律级次最高的程序法。现行税收征管法最近一次大幅修订是在2001年,距今已有24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涌现,税收领域改革和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征纳实践不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亟须进行修订。特别是近年来刑法、民法典、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陆续修订或出台,现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与之存在一定的脱节,且主要侧重于企业纳税人,难以适应个人所得税等税制改革后优化完善自然人管理服务措施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巩固和拓展税收改革成果,更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引导税法遵从,为广大经营主体特别是合规经营的纳税人营造更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 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加强法律衔接
《征求意见稿》共106条,较现行税收征管法新增16条、删除4条、修改69条。
章节设置保持现行税收征管法基本架构,修订主要聚焦更好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对接个人所得税等新税制改革、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等方面。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一些企业反映,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甚至利用分拆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电子商务平台及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规定写入法律,明确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宜,有利于推动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与现行相关法律的衔接,比如,将“偷税”修改为“逃税”,与刑法相衔接,还对接民法典、企业破产法,调整税收优先权顺位,有利于减少执行争议等,进一步提升了法律确定性,稳定了市场预期。
巩固数字化改革成果 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数字化时代下,贝壳财经记者还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电子”“信息”等字眼反复出现,“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法律效力”等新制度引发关注。
在公众看来,购物时取得电子发票,出行时不用在火车站排队打印纸质报销凭证,是税务数字化最直观的表现。很多企业已用上电子凭证、电子资料,会计也智能化、无纸化、数据化。
安徽昶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德军认为,《征求意见稿》确立电子凭证、电子资料的法律效力,打消了社会对于电子凭证入账和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的合法性顾虑,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合规经营成本。
数字化的目的在于提高效率,《征求意见稿》将税务部门近年来数字化改革成果和便民办税服务举措固化为法律,如明确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实时共享能够取得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提供;实行纳税人识别号和实名办税制度,简化资料提供等。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顺应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税务机关运用涉税大数据评估应纳税额,实施风险应对。
税务总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李志表示,税务机关运用涉税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可以将监管力量主要配置于税收风险较高的主体、环节、领域,避免对多数无风险纳税人的不必要打扰,减轻纳税人负担。
对社会公众特别关注的信息安全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做了制度安排,税务机关也有可靠的技术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纳税人信息安全是有充分保障的,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范围限定在“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会过度采集。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对依法获取的涉税信息只能用于征收管理用途,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
取消“复议前清税”成亮点 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有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税收复议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纳税争议“复议前清税”要求,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将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同时明确了“诉讼前清税”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需要在清税或提供担保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表示,现行税收征管法“复议前清税”的规定,虽然有效保障了国家税款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无法缴纳争议税款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权。《征求意见稿》取消纳税争议“复议前清税”,对更好地保障纳税人行使行政救济权有着重要意义。
张巍认为,诉讼程序期限一般较长,实行诉讼前清税,既可以将纳税争议尽量化解在司法诉讼之前,避免涉税诉讼案件激增,也能避免诉讼耗时长导致税款无法及时入库,在取消“复议前清税”的同时,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税收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规定,将借用、冒用他人名义分解收入和提供虚假材料违规享受税收优惠列为逃税手段,同时,明确法定情形下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强制,新规定针对的是不法分子逃避纳税义务获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近年来,税务机关公布了多起网络主播、明星以隐匿、拆分收入以及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逃避税案件,其偷逃税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不仅扰乱了正常税收秩序,更造成对广大依法纳税者的不公平。《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逃税相关规定,可以对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增进税收公平。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虚开发票的法律责任,将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提高了罚款金额上限。刘剑文认为,这与虚开发票行为破坏经济税收秩序的严重危害性是相匹配的,有利于加大对该类严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期间,阻止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重要涉案人员出境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郭顺民表示,近年来在一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办的过程中,不乏重要涉案人员通过出境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情况。《征求意见稿》增加相关规定,是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必要举措。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对重要涉案人员实施阻止出境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确保相关措施得到依法审慎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完善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以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这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施正文表示,该举措有助于提升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机关执法成本,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也有助于更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潘亦纯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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