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例H1N1患者带病逛多地 卫生局:不应究责
2009年06月05日 01:59新京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昨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第14例确诊患者何某(圆圈内)6月2日乘地铁录像。左图为,地铁10号线牡丹园东厅进站口,B口扶梯。右图为,10号线亮马桥站出站口,B口扶梯。 视频截图

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昨日,北京市卫生局通报,北京确诊第14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该患者为在美留学生,回国后未按规定自我隔离观察;发病后,曾会友、聚餐、坐地铁、5次打车未留票据,并前往使馆等公共场所,致使密切接触者众多,疾控部门寻访困难。

4名密接者仍未找到

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患者在所乘航班前后三排乘客共63人、宾馆工作人员11人、会见的朋友7人、餐馆工作人员1人等总共82人已确定为密切接触者。目前,其中的78名密切接触者已追查到并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其余4名密切接触者目前仍在进一步追踪确认中。

另外,地坛医院方面介绍,目前,患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

卫生部门公布地铁视频

昨日,在交通部门的配合下,北京市卫生局先后在北京电视台和一网站播放了何某乘坐地铁监控录像片段,回放6月2日11时,何某在10号线地铁里的情况。

地铁视频显示,何某上穿白色半袖T恤,下着草绿色短裤和白色运动鞋,夹一黑色小包,短平头。6月2日11时许,何某从10号线牡丹园东厅进站口刷卡进入地铁站内,25分钟后,抵达亮马桥站后,从10号线B口处乘扶梯出站。

北京市卫生局建议,这一时间段乘坐地铁10号线的乘客,应密切监测健康状况,如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务必戴上口罩,及时乘私家车、拨打120或999就医。

针对确诊患者何某发病后仍会友聚餐等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卫生部门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归国人员在回国后的七日内,要居家观察七日,减少外出。市民注意身边的归国人员,在确定其已在家中观察七日后,未出现健康问题后,再与其会面。

■ 病历卡

发病后两日方就诊

回国前曾与有流感样症状者近距离接触

患者何某,24岁,四川南充人,目前就读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所大学。据何某自述,回国前夕,其美国房东和一位室友曾出现流感样症状,何某曾与他们有近距离接触。

何某乘CA982航班从纽约起飞,于5月31日到达北京,入境时并未申报上述情况。随后,何某在北京一家宾馆住宿。6月1日,出现咳嗽、咽痛等流感样症状,何某未就诊或自我隔离观察,仅向宾馆前台索要了“白加黑”、VC银翘片等药物。当日中午,他约同学聚餐。

6月2日,何某从牡丹园站乘10号线地铁至亮马桥站,前往美国大使馆办理签证;之后前往邮局并乘出租车返回宾馆。2日晚,何某约4个朋友聚餐。期间,他5次乘出租车,均未留票据,在就诊后接受疾控部门流行病学调查时,何某表示,他已记不清司机相貌。

6月3日,何某前往第二炮兵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即由120救护车转入地坛医院隔离治疗。

6月3日深夜,北京市疾控中心对何某的咽拭子标本检测显示,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为阳性。4日,北京市专家组会诊后,判定何某为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患者。

本报记者 魏铭言

■ 释疑

何某是否会被究责?

昨日,北京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传染病患者明知自己染病的情况下,故意传播病毒,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才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何先生虽然曾接触过流感样病人,也在出现流感样症状后接触过很多人,但当时他还未就医确诊,也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故意欺瞒的行为,因此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目前,北京市以“政府建议”形式,呼吁入境人员在抵京7天内,自觉居家观测,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及时报告。不过,卫生部门坦言,目前这些政府建议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作用。

此外,记者获悉,目前北京市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修订一些现行的地方法规条文,让上述政府建议具备一些强制法律效力,但该项工作仍须国家法律环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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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铭言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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