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甲流患者应先治疗后结算 医院不得拒收延误
2009年05月20日 14:04中国新闻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近日,自治区卫生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甲型流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预案》要求各级定点医院对甲型流感病人要实行先收治、后结算办法,不得以医疗费用为由拒收治或延误治疗。

按照《预案》规定,甲型H1N1流感病例一般在属地、县级定点医院隔离治疗,重症病例经过自治区或地州、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需要转院救治的,可分别转至自治区级或地(州)级定点医院救治。

(乌鲁木齐在线蔡丽娟) (来源:天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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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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