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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首次批准“尊严死”
2009年05月22日 06:09新华社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华社首尔5月21日专电 (新华社记者 姬新龙)韩国最高法院21日首次判定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韩国媒体认为,在韩国一直备受争议的“尊严死”因此有望实现合法化。

在韩国,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为普遍,其含义也略有不同。它仅仅指放弃给患者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的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的安乐死”。

韩国媒体对这一可能引发制度变化的案例高度关注。据报道,七十多岁的韩国女性金某去年2月在接受肺癌组织检查时因出血过多而导致脑损伤,陷入接近脑死亡的植物人状态。金某的子女表示,不靠人工呼吸机延长生命、“有尊严地死亡”是母亲的意愿。在遭到医院拒绝后,金某的子女对医院提起了诉讼。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去年11月接受金某选择“尊严死”的请求,之后首尔高等法院也在今年2月判定摘除人工呼吸机。5月21日,韩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多数同意的结果决定维持原判,摘除呼吸机。最高法院表示:“停止延命治疗需要慎重判断,但如果患者明显会在短时间内死亡,可以说已经进入死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继续进行治疗,会损害生命尊严,可以根据患者的意愿停止治疗。”

韩国大多数主流媒体支持这一判决,认为这一终审判决将使韩国进入“新的死亡文化”的时代。

一段时间以来,韩国一些医院就提出,如果脑死亡患者提出要求,医生有义务尊重患者的自我选择,停止无意义的延命治疗,以避免浪费医疗资源和给患者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痛苦。一些医院的调查结果也表明,有超过85%的患者拒绝接受“延命治疗”。但与此同时,韩国社会对此也有非常尖锐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侵害了患者“生存的权利”,犯下了“协助杀人罪”。事实上,1998年首尔某医院的医生就因允许某脑出血患者不接受治疗就出院,最终被法院裁定犯有“杀人罪”。

就在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揭晓之前,首尔大学医院5月18日宣布允许患者本人选择拒绝接受延长生命的治疗,成为韩国第一家让患者自己选择“尊严死”的医院。 韩国媒体提出,支持“停止毫无意义的延命治疗”,但为使这项制度不被恶意利用,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方式。

韩国保健福祉家庭部长官全在姬21日就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表示,“尊严死”问题涉及国民生命问题,在相关立法问题上,需要同国民进行慎重的商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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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姬新龙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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