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配偶赴台团聚探亲不需工作证即可工作
2009年08月26日 10:59台海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台海网8月26日讯 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25日表示,两岸关系条例修法已于14日生效,大陆配偶赴台团聚、探亲居留期间皆可工作,不需另外申请工作证。

中央社报道,马英九于7月1日公布删除并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条文,新条文于8月14日生效。

两岸关系条例修法放宽陆配赴台团聚、探亲规定。过去赴台团聚的陆配不能工作;探亲居留的陆配则要符合低收入户、重病、身障等8项特殊条件,才可在取得工作许可后在台工作。修法后,陆配赴台团聚即可申请探亲居留,且取得工作权,可自由在台工作。

配合“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条文于14日生效,“劳委会”于同一天废止“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探亲居留期间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相关解释令,并废止陆配赴台申请工作的许可机制。

但“劳委会”提醒,以观光或探亲名义赴台的大陆民众,打工仍属违法,一旦被查获,雇主可能被罚新台币15万元到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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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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