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当局确定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上限为30%
2009年05月12日 19:53中国台湾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中国台湾网5月12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行政当局“政务委员”陈添枝今天针对“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其中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认定标准(上限)定案为30%;待行政程序完成后即可正式公布。

报道称,台当局经济主管部门提报的“大陆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于4月22日由前“政务委员”朱云鹏召集协调后大致完成审查,仅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认定标准为50%或30%仍待协商。

陈添枝今天再度召集相关部门协调,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的认定标准定案为30%。“经济部”官员表示,除30%的持股比率外,草案还规范“对企业具有实质影响力”,亦认定为陆资。官员说,每家公司股权结构不同,持股比率有时不必很高,甚至不到30%就可任命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具实质掌控能力。

至于正面表列的开放项目部分,台当局官员强调,制造业、服务业、公共工程分别由相关部门主政或整合,将会针对有共识部分先公布,项目的部分随时可以进行后续检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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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大林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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