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资来台办法定案:第三地转投资持股30%为标准
2009年05月12日 17:30中国新闻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政务委员”陈添枝今天针对“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召集部门协调。其中,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认定标准定案为30%;待行政程序完成后即可正式公布。

台经济部门提报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草案”于 4月22日由前“政务委员”朱云鹏召集协调后大致完成审查,仅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认定标准为50%或30%仍待协商。

陈添枝今天再度召集协调,陆资经第三地转投资持股比率的认定标准定案为30%。

台“经济部”官员表示,除30%的持股比率外,草案还规范“对企业具有实质影响力”,亦认定为陆资。

在今天定义定案之后,官员说,接下来只剩下行政程序;待“行政院”核定之后,办法就可正式公布。

至于正面表列的开放项目部分,官员强调,制造业、服务业、公共工程分别由“经济部”、“金管会”、“公共工程委员会”主政或整合,将会针对有共识部分先公布。

该官员说,项目的部分随时可以进行后续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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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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