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审法三读通过 全部羁押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八年
2010年04月24日 09:40华夏经纬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速审法,司法院秘书长谢文定(右)和刑事厅法官苏素娥(左)坐在“立院”旁听席,笑逐颜开。记者潘俊宏/摄影

华夏经纬网4月24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刑事案件审理若超过八年,除了应判决无罪的案件外,被告可以请求法院酌量减刑;死刑犯若获减刑,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速审法主要条文分为四部分:重罪羁押最长八年,两年后生效;一、二审判决无罪,限制检察官上诉,一年后生效;案件审理逾八年,被告可以声请减刑;以及审理逾六年、更审三次以上,多次获判无罪,检察官不得上诉,都是今年九月一日生效。

这项新法是参考国际公约及外国立法,保障被告受迅速、公平审判的权利。条文规定,法院应依法“迅速周详调查证据”,如果刑案从第一审开始,审判已超过八年,被告可请求法院依其受侵害的情节,给予救济。

新法规定,法院对于被告在押的案件,应该“优先且密集”集中审理;审判中的刑案被告,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八年。如果审理超过八年,以苏建和案为例,被告可以请求法官给予减刑。

对于犯重罪的被告,即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审延长羁押次数各以六次为限,以第一次羁押最长三个月、延押一次两个月计算,最长分别只能羁押十五个月;第三审延押以一次为限,亦即最多不能超过五个月。

若案件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延押次数重新计算,但全部羁押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八年。如果羁押期间已满,仍未判决确定,视为撤销羁押,应将被告释放。

新法也出现“曹兴诚条款”,规定刑事案件审理超过六年,且经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三次以上,第二审法院更审仍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或连同该次更审判无罪,同审级法院共有三次以上判无罪,检察官不得再上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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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王尚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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