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检察署”修订条例 放宽贿选标准
2009年11月16日 13:49东南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东南网11月16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前“法务部长”陈定南订出三十元(新台币,下同)贿选的认定标准惹出不少民怨,最高检察署日前已修订“贿选犯行例举”,增列五种行为,认为不构成贿选。包括选举造势场合,候选人提供民众适度的茶水及简便餐饮,如一般饮料、炒米粉、便当、贡丸汤等,因不具对价关系,所以不构成贿选。

另外,参与民俗节庆、庙会、婚丧喜宴,赠送礼金、礼品,显与社会礼仪相当者,也不构成贿选。至于为选举造势活动制作临时性、简便性之衣帽,供助选人员作为辨识之用者,也不算贿选,例如印有候选人姓名、号码或政党名称之运动帽、圈型帽、背心等等。

但“法务部”检察司长蔡瑞宗强调,以上物品在造势活动上发送不构成贿选,但是,离开造势场合私下发送,就属于贿选。

此外,今年新列入的可能贿选型态还包括:一、假借募款、联谊活动或其他相类理由,提供免费或自付额与成本显不相当之餐饮或流水席;二、假借节庆名义,举办活动发放物品、奖品、奖金;三、代缴党费培养人头党员。其他如赠送农渔特产品、免费或以不相当之代价提供劳务假借聘雇名义,发放薪资、工资、顾问费或其他津贴假借支付竞选活动经费,交付预备贿选之贿款等等。

年底三合一选举进入高潮,各地贿选传闻不断,若以当年陈定南订的三十元贿选标准,一堆人早就锒铛入狱。

日前“中选会”主委赖浩敏到苗栗视察,不少选民反映,“现在便当随便一个也要五十元以上,三十元的贿选认定标准,太过严苛。”赖浩敏为此向“法务部”反映,“法务部长”王清峰也给了正面回应,表示造势活动的取缔标准放宽,没有三十元的限制,其他状况依个案认定。

至于候选人送的竞选文宣,如电话卡、储值卡、提货单等,以介绍候选人为内容的单纯文宣品,或以文宣附着于价值三十元以下的单一宣传物品,例如原子笔、钥匙圈、打火机、小型面纸包、家用农民历、便帽等,“尚难认涉有贿选罪嫌”。

至于单纯动员群众,以车辆载运,往返竞选活动会场,也不构成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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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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