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一审 陈水扁: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台海网10月24日讯 陈水扁昨天出庭表示,一审判决理由根本不充分,把扁家海外款与“国务费”划等号,““总统”薪水没那么多,就认定全都是“国务费”,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高等法院”审理扁家4大案与部分追加起诉,昨天提讯陈水扁开准备庭。陈水扁与律师改打与马案相同辩护策略,主张“国务费”跟特别费一样,具实质补贴性质,并举金钱货币理论,认为“总统府”会计将款交付给扁后,就已归扁所有,没有所谓侵占公款。“国务费”案顶多只涉民法债权或行政问题。
庭讯时,陈水扁也继续紧咬李登辉时期的“国务费”使用情形。他强调,自己任内,“国务费”支领、核销,全都由属下循惯例办理,如果程序有问题,也应就行政程序上追讨,而不是定他贪污罪。
陈水扁指出,过去李登辉住鸿禧山庄,连私人寓所杂支都可报“国务费”,自己任内的官邸杂支也是依李登辉的作法核销,“如果知道不可以,还有谁敢做这种事情?”。
陈水扁也批评一审选择性解释“总统”职权。他表示,奉天、当阳等项目款归垫公库后,他只能用“国务费”支应机密“外交”,但一审完全不采“外交”事务是“总统”法定职权,到了龙潭等案,又将“总统”职权扩张,认为他一定知情。
他表示,若因“总统”任命“行政院长”,就与龙潭案有职务上关系,那猫缆问题上,“任命副市长的马英九,是不是也要负连带责任?”
最后在洗钱罪部分,陈水扁说,一审判决认定他从“国务费”中贪污的1亿余元,并汇到海外洗钱,根本是草率将扁家汇出款与“国务费”划上等号,“好像因为薪水没那么多,就认定那些是“国务机要费””;他批评一审判决理由不备,“又不是办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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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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