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公布就陈水扁廉政事件的裁决书(全文)
2008年10月10日 09:42人民网-台湾频道 】 【打印

三、理由

(一)有关被检举人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部分:

1.被检举人坦承未诚实申报历次选举结余款,违反“‘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二条规定。另选举结余款于被检举人担任“总统”一职任内汇出海外一事,被检举人辩称选举结余款全权交由妻子吴淑珍女士运用,而毫不知情,部分款项因而汇留海外,即便如此,此举亦已导致公、私领域分际不明,有负其对选民之承诺。

2.被检举人曾两度代表本党竞选“总统”并获当选,亦曾两度担任本党党主席,其未诚实申报选举结余款项并汇出海外,上述行为已经明显有违本党“清廉”、“爱乡土”之价值,并已构成违反廉政行为。

(二)有关被检举人未充分配合本会调查部分:被检举人于退党声明中表达愿意接受本会调查之承诺,是以本会得继续行使调查权,以求厘清真相。然本会于调查与约询过程中,并未于调查期限前获致相关询问之具体答复,亦无法进行约询,致使必须停止调查,无法进一步了解案情,仅得针对被检举人之公开声明进行审酌。被检举人虽曾两度函覆说明缘由,惟其未能充分配合调查之事实,确已明显违背原先所为之公开承诺,本会深表遗憾。

(三)有关本会对被检举人之处分部分:

1.依廉政条例第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约询者,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本会必要之文件、证据者,经本会调查属实,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另依第八条规定,本会调查违反廉政行为事件后,得作成警告、停权或除名处分之裁决。

2.本案因中央常务执行委员会已接受被检举人之退党声明,致使被检举人不再具备党员身分。经参酌中央评议委员会裁决案例,完成退党程序之违纪党员,本党纪律评议机构即不予受理。(参照2004年中评裁拾字第087号、2002年中评裁玖字第123号案例)。就本案而言,被检举人虽已完成退党程序,然廉政条例赋予本会之权限仅及于党员,致使本会无法为处分之决议,但被检举人未来若就相关案件一审判决有罪时,则中央党部应以等同除名方式处理后续事宜。

四、附带决议:

为确立本党廉政调查之公信力,本会建议中央党部应依党章第七条规定,未来如仍有党员因涉及违反廉政行为而遭本会调查时,不得准其退党。

公元2008年10月6日

廉政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 天 钦

委员 王 茂 雄

委员 何 清 人

委员 邱 骏 彦

委员 林 美 珠

委员 许 志 雄

委员 陈 荣 隆

委员 张 富 美

委员 张 炎 宪

委员 顾 忠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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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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