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台湾修订后的“宪法”规定,自第四届“立法委员”选举开始,总共选举产生225名“立法委员”,其中从各区域产生168人,每县市至少产生1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产生4名“立法委员”,海外侨民中产生8名,此外还有41名“不分区立法委员”。“不分区立法委员”和“侨选立法委员”是按政党比例制产生。
所谓政党比例,即各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之比。例如,总共只有A、B两党争夺10席“立法委员”,A党得票数占总投票数的60%,B党为40%,那么A党就得6席,B党得4席。当然,并非所有参选的政党都能参加“不分区立法委员”的分配,按台湾“宪法”规定,只有得票率在5%以上的政党才具有这种资格。现在新党、“台联党”努力奋斗的所谓“5%政党门槛”即是此意。
台湾的“立法委员”选举制度则比较特别,其所采取的“单记非让渡选举制”可谓“举世无双”。这种制度规定,每个选区产生若干名“立法委员”,但选民只能投一票,该票只能投给一个候选人。这种选举制度使小党容易生存,使一些人可以通过较固定的支持者低票当选。例如1992年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台北县应选16席,候选人只须达到6%的选票即可保证当选,但事实上在赵少康超高票当选的情况下,有些人仅以不到3%的得票率即当选。这种选举制度,使候选人可以不顾所在选区大多数人的诉求,而只须嬴得稳定的部分支持者。这也是造成地方派系长期存在、纷争的原因之一。
此外,这种制度要求各党必须在提名策略上运用得当。若提名多了,势必票源分散,这可能产生同党排挤效应,使同党的候选人因为比他党候选人票低(有时可能仅低数百票),而大多乃至全部落选;但提名少了,则可能使该党一个或几个候选人高票当选,但本来可以多争取到的名额,则因为该党提名不足而让其他党候选人低票当选。所以,如何进行“立法委员”党内提名作业,是对岛内各党的一个重大考验。所以,目前各党都高度关注年底的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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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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