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2009年10月24日 14:25 】 【打印共有评论0

简称《人类环境宣言》。于1972年6月16日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宣言,它对激励和引导全世界人民奋起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宣言的内容是由各国在会议上取得的7项共同观点和26项原则组成。

7项共同观点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人是环境的产物,同时又有改变环境的巨大能力;

(2)保护和改善环境对人类至关重要,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愿望,是各国政府应尽的职责;

(3)人类改变环境的能力,如妥善地加以运用,可为人民带来福利;如运用不当,则可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4)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工业化和技术发展而产生的;

(5)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适当的方针和措施解决由于人口的自然增长给环境带来的问题;

(6)为当代人和子孙后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

(7)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共同努力。各国政府要对大规模的环境政策和行动负责。对区域性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国与国之间要广泛合作,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26项原则归纳起来有6个方面:

(1)人人都有在良好的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有为当今和后代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神圣职责。

(2)保护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规划时要妥善安排,以防将来资源枯竭。各国有按其环境政策开发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不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有毒物质排入环境应以不超出环境自净能力为限度。对他国或地区造成环境损害,要予以赔偿。

(3)各国在从事发展规划时要统筹兼顾,务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相互协调。

(4)因人口自然增长过快或人口过分集中而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区域,或因人口密度过低而妨碍发展的区域,有关政府应采取适当的人口政策。

(5)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应提倡环境科学的研究和推广,相互交流经验和最新科学资料。鼓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不造成经济负担的环境技术。

(6)各国应确保国际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有效合作。在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时,国家不分大小,以平等地位相处。本着合作精神,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对产生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控制或消除,同时要妥善顾及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为国际环境保护提供了各国在政治上和道义上必须遵守的规范,总结和概括了制定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并为各国国内环境法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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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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