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选举制度的历史
1. 日占时期:
日本占台(1895)40年后,迫于国际形势和各方压力,于1935年举行了第一届市议员和街庄“协议员”的选举。而且是限制在“交税的25岁男子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范围内,民主的意义不大,最多是为日殖民政府的“民主”一种点缀。
2.大陆解放战争时期:
二战结束,日本归还台湾。国民党当局重新划分台湾行政区为8县9市。直接选举用于最基层村、里长以及乡、镇(区)民意代表的遴选;间接选举用于省参议员和高层工职的选拔。
3.“地方自治”全面落实时期(1950-1969)
从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台湾各县市政府议会、省议会逐步实行直接民选,从而让地方政治精英可参与地方政权,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台湾本地政治精英对国民党政权的怀疑与不满情绪,而且通过党的提名制度,将这些地方政治精英转变为国民党权力的拥护者与支持者,从而结为政治利益同盟体。
4.“法统”危机后的民主恢复期
1969年台湾进行的“中央民意代表”换届选举中,国民党当局对“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进行了增选和补选。1972年制定《动员勘乱时期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选举办法》,1980年5月14日公布《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简称《选罢法》),1983年7月8日修正《选罢法》。
5.全面选战时期
90年代李登辉上台后,大力推行“宪政”改革,公职选举基本全部开放。并且在1996年实现了“总统”的直选。
编辑:
李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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