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的罪与非罪岂能淡化
2008年04月30日 17:42光明网-光明观察 】 【打印

大量来自四川凉山的童工进入东莞工厂,成为廉价的劳动工具,年轻女孩甚至被工头强奸。这一黑幕被揭开后,东莞市劳动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清理行动。目前警方已经清查出167名凉山籍人员。由于具体身份核实存在困难,暂时只能断定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人疑似未满16岁。(4月30日中国经济网)

从图片上看这些流落东莞的凉山籍劳动者无疑都是孩子,“疑似”之悬将在凉山州“解救童工领导小组”的调查核实之后落地。不到一年前山西洪洞黑砖窑残酷迫害劳动者案件中的受害者就有数百名孩子,许多孩子的父母至今还在寻找孩子的途中。无论从企业责任、社会伦理、公共道德、还是从国家法律来讲,使用童工都是丑恶的行径、罪恶的行为,都应当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国家法律的惩罚。

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针对东莞工厂使用童工的事件,广大法律专家们默契地保留着近于窒息的沉默状态;人力资源专家分析低附加值的产业形态是导致非法劳工大量出现的重要原因(彭剑峰);《有民工荒就会有童工潮》设问为什么要用童工?直接的回答是便宜,作者“不想对道德和法律层面进行过多探讨,相信随后会有大量关于这方面的评论。追问为什么法规不落实,检查不到位,这种问句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如按照利益的线索一路追问下去,看看问题出在哪里。”(4月29日南方都市报)

然而这种纯粹从追逐利润的“利益驱动、资本本能”角度来分析使用童工的原因,并不比从监督者失职、执法者虚拟的角度来探讨童工现象的猖獗,更有理论高度、更有剖析深度、更能解决问题。如果脱离伦理观念、道德观念、法律观念而从产业形态和利益驱动、资本本能思路来讨论问题,容易给人一种感觉,使用童工是在所难免的、是可以宽容谅解的、是能够接受的,甚至是合情合理的,至于是合法的就不敢那么明说了。这样使用童工的罪与非罪观念边界就被忽悠模糊,法律的观念就被淡化,我们也沦为罪恶的帮凶。

我们不禁要大喝一声:使用童工的罪与非罪岂能淡化!资本主义积累时期使用童工的罪恶,杰克.伦敦等代表人类良心的作家们都写过作品进行批判和谴责,在我们这个遵从民主和人权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岂能容忍不良资本昧着道德良心违反国家法律践踏儿童的基本权利?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保护童工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反者不仅该二法中有惩罚条款,而且还有《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童工现象的出现,不仅是使用童工的企业和老板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受到严厉惩罚,而且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涉嫌监察缺位、监管失职、行政渎职?是否睁眼闭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是否有内幕黑幕、寻租腐败?都应当接受独立第三方的严格调查。罪,就是罪,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失职,就是失职,失职应当受到警戒。这样才能保障国家公民和所有儿童的人身权利,才能让正气上扬邪气逃遁,才能让蠢蠢欲动以身试法的念头对人的尊严、公民的权利、国家的法律保持高度的敬畏。

今天写下这些文字心情尤其沉重,因为明天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一个月后是“六一国际儿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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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陶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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