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
1949年召开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有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决定为组建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1949年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个历史性文件,同时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不能召开的条件下,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 。1952年11月15日增设中央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
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副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及全体委员宣誓就职,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毛泽东主席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为中央人民政府。但它同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已有很大的不同。(石建国 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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