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绍华委员:发黄段子属性骚扰 应尽快立法界定
2008年03月13日 10:04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日报 】 【打印

发黄段子属性骚扰?尽快立法界定

性骚扰案件缺乏可操作性细则,政协委员呼吁制定司法解释

本报讯 对于众多职场女性来说,上司的“咸猪手”、黄色短信息等各种性骚扰已经成为影响职场生涯和正常生活的一个社会问题。

但是由于性骚扰事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往往导致举证难、界定难,很多受害女性最后不得不吞下苦果。昨日,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告诉记者,她已提交提案,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增强性骚扰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加强对职场女性的保护。

据了解,2005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性骚扰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救济途径。这表明国家对性骚扰行为的惩治态度,赋予受害妇女有权请求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明确了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专家发现,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上述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立法中明确界定什么行为构成性骚扰,使得在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时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已有的证据原则没有考虑到性骚扰行为的突发性、隐秘性等特点,加之社会观念中普遍存在的责备性骚扰受害人(主要是女性)的偏见,性骚扰诉讼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等问题。

据了解,许多性骚扰案件的原告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一些案件的原告尽管胜诉,却难以获得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还有相当多的受害人考虑到难以胜诉而放弃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人格尊严与权利。

尚绍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广泛听取意见,对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的基本原则、性骚扰定义、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证据规则、审理和执行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她告诉记者,近两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对人民法院审结的性骚扰民事侵权案件进行收集和分析,调查走访了一些女性受害人,研究了相关国家和地区防治性骚扰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和相关资料、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草拟出《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专家建议稿主要就“性骚扰的定义”、“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审理和执行程序”、“证据”问题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证,并提出了可操作性方案。

尚绍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参考专家意见,尽快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审理性骚扰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便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执法,更好地保护性骚扰受害人的权利。孙晓素王雨吟沈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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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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