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飙车案肇事者一审被判三年
2009年07月21日 04:51南方都市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昨日,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新华社发

对审判结果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

——— 受害人父亲谭跃

据新华社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昨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3.0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车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天20时08分,胡斌驾车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无视交通法规,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焦点

“杭州飙车案”宣判后,审判长潘波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法官详解为何判三年

1 为何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潘波说,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定罪,理由是:第一,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因此,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庭审查明,被告人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133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 有无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包括: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

3 胡斌的自首情节为何不成立?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潘波说,这是因为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4 3年刑期是从重处罚吗?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胡斌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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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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