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华路地区只有一名男子与闫德利所称男友同名同姓,在某单位做司机,并非在拆迁办工作
昨日记者获息,对于“艾滋女闫德利卖淫”案件,河北警方已与北京警方取得联系,关于案件进展程度,警方未予透露。
此外,当事人闫德利称其前男友杨某某在网络上发贴恶意诽谤。有关人士表示,此事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
闫德利称其前男友住北京朝阳区光华路附近,身份为某拆迁办工作人员,据知情人透露,光华路地区只有一名与闫德利所称同名同姓者,该人今年25岁,在某单位做司机,并非在拆迁办工作。
■对话
关于近期社会普遍关注的“艾滋女卖淫”案件,昨日,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
鉴定后才立案是个悖论
新京报:此案涉嫌触犯哪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哪些属于自诉,哪些属于公诉?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兆峰:如果闫德利所言属实的话,帖子并非她本人所发,首先可以确定原始发帖人涉嫌侮辱罪,这是一种自诉罪名,需要闫德利自己去报案;其次就是涉嫌诽谤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予以立案追究;再一层就是“传播淫秽制品罪”了,这属于公诉,但是这个需要对传播的内容进行鉴定,需要有证据证明散发的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制品,并且数量已达到立案标准。
还有就是,发帖人公布了279人的电话号码,称这些都是与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的人,涉嫌侵犯了这些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这也是自诉案件。
新京报:但如果警方不立案的话,怎么鉴定是否是淫秽制品?谁来鉴定呢?
王兆峰:这的确是一个悖论。
但首先,警方是有直观的判别能力的,如果说公众已经公认为这些图片、照片已经到了不堪入目的地步,警方如果还声称并非“淫秽物品”,不立案调查的话,那肯定就是有问题的。况且,鉴定本身也是个侦查过程,可以先立案,如果立案调查后发现并没非是“淫秽制品”,那可以撤销案件;一旦立案,警方就必须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鉴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李奋飞:要立案的话就要有犯罪事实,但如果没有侦查,怎么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怎么立案?所以说,我们国家的立案程序本身在设置上就是有问题的。将来我国的刑诉法的发展也会在这方面做出调整。
两地警方应及时介入
新京报: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法律上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此事的公开举报?
王兆峰:虽然此事已上升为公众事件,在法律上还是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公开举报”,还是需要受害者直接举报的。这就是矛盾的地方了。如果公权不介入的话,这个案子必定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在我看来,公安司法机关应主动介入此案,依法履行职权,尽快调查。
新京报:河北警方称,他们发现网贴发布IP在北京,但因为属地原则,河北无法介入。请问,河北此说是否合理?
王兆峰:我觉得河北警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公安是否介入调查,要依据两个原则,一个是实施地原则,一个是发生地原则。虽然河北警方只是针对“散发传单”立案了,但传单内容与网帖内容基本相似,两个事件有关联,显然河北警方是应当介入调查的。
李奋飞:如果确定IP地址在北京的话,那北京警方,即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的确实有管辖权的。但我们看到,这个事情影响到的地方不仅仅是河北容城,事件传播范围那么大,甚至可以说在全国都有影响,两地警方都应该展开调查。
新京报:现在事件基本处于一个停滞状态,闫本人不愿见任何人,那其他公权部门还可以介入吗?
王兆峰:如果闫德利不愿意去找北京警方报案的话,那她可以委托她的家人、朋友或其他人去报案,当然,其他公民也是可以因为有人网络上散布、传播淫秽制品而去公安机关报案的。公权还是应该积极介入此事,公安机关首先应该立案调查。
网络监管要加强
新京报:发布“艾滋卖淫女”的网站有无义务作出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刘品新:网站需要按照法定内容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甚至删除,但网站既没有权力动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的IP地址,也没有义务去向闫德利提供这个信息。如果是网站本身有违法行为的话,那就涉及到众多部门了,比如工商部门、出版总署、文化部门等。(田北北)
法治观察:“艾滋女”事件:谁来为闫德利的名誉“买单”?
新华网北京10月21日电(任沁沁 雷娟丽) 北京西南100余公里处的河北省容城县贾光村--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村庄;在这里出生长大的闫德利--一个也许同样再普通不过的30岁女子,最近始料不及地在互联网上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艾滋女”事件就是典型的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例。此外,近日出现在网络上的《南邮已婚女教师勾引班上男生,导致怀孕并堕胎》的“热帖”,曝光了当事人全部个人信息和“偷情过程”,这也让一些网民心生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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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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