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南京中院封口费事件4大焦点问题
2009年08月11日 14:14法制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当事各方激辩四大焦点问题:

□究竟是“封口费”还是“和解费”

□拍卖程序和实体是否存在问题

□评估结果是否背离了房产价值

□为何用500万房产抵偿160万债务

本报记者 蒋德

近日,一则题为《爆料:南京一法院开出20万元封口费》的帖子出现在各大知名互联网论坛上。由于是实名发帖,矛头又直指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帖子没有明指,但所附材料与南京市中院有关),此帖瞬时掀起轩然大波。

连日来,记者遍访了事件各相关方,试图最大程度地还原事件真相。其中,南京市中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社会关注和质疑的几个焦点问题作出了详细回应。

实名发帖称法院“封口”

发帖人署名魏忠诚。帖子称,他从2006年4月以来,就江苏两中介公司在接受南京市中院的委托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和涉嫌犯罪的问题,不断向有关部门进行信访和投诉。他的举报先后导致这两家中介公司被法院暂停了委托业务。8月3日,他接到法院通知说,对他反映的问题要给予一个答复。他到法院后,先被领到财务处,被要求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法院20万元的转账支票一份。然后又被领到接待室,被要求在早已拟好的承诺书上签字、捺手印,最后才拿到支票。发帖人表示,他不准备兑付这张支票,所以到网上发帖揭露南京市中院。为了证明帖子内容,他将支票、“承诺书及收款证明”以及寄往江苏省纪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投诉中心的举报信函分别拍照,发到了网上。

但当记者找到南京市中院执行局采访时,得到的说法却不一样。该局副局长鲍强称:“法院执行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封他的口。”他告诉记者,这20万元不是封口费,而是和解费。之所以支票上是法院的印章,这是法院调解与判决民事案件中的通常做法:相应当事人的钱款结算通过法院交割。

三方细说“和解”由来

据鲍强介绍,魏忠诚是南京市市民。2005年,他因债务纠纷被他人告上南京市中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魏忠诚在200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对方人民币160万元整。这项事实,有南京市中院“宁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为证,记者看到了这份民事调解书。

后来,因为魏忠诚到期不偿还欠款,债权人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中院执行局于2006年2月9日立案。因魏忠诚无现金、存款可供执行,执行局在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下,查封了魏的两处房产———白下区户部街26号第十层和702室,准备拍卖房产抵债。

就是这个拍卖,引起了魏忠诚的不满,直至不断的投诉和信访。这点,在魏忠诚的帖子上也得到证实。

据鲍强说,法院考虑到社会和谐和维护稳定,且在多次调解中,魏忠诚跟这两家公司都表示了和解的愿望,于是法院有了促成和解的想法。经过协商,才有了这20万元的和解款以及和解协议。但没想到魏忠诚把这些都弄到网上,“变了味”。

当事公司在得知魏忠诚网络发帖的消息后,共同的反应是“愕然”。

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捷告诉记者,由于魏“揪住不放,现在公司很困难,不但法院拍卖这方面的业务停了,银行等方面的拍卖业务也大受影响。考虑到企业的生存成本,我们才愿意花钱消灾,接受和解建议”。

而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总经理张建立则觉得“无奈”:“3年了,这件事把我们公司折腾得够呛,我们曾经想告他(指魏忠诚),咨询了律师,但律师告诉我们,检举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他又没有在社会公开场合诽谤、造谣中伤我们,只是到各级部门去控告,凭这点我们告不了他,所以我们就想息事宁人,在南京市中院主持调解下,愿意补偿他,没想到现在闹出这样的事情。”

记者仔细梳理了各方意见,列出了相关的焦点,一一实录如下。

拍卖程序有无问题?

据法院介绍,魏忠诚投诉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评估公司不具备评估资格,对其房产评估价值过低;二是拍卖公司有违法行为,拍卖不合法。魏忠诚质疑评估公司的理由是,该公司名称不断变化。

那么,评估公司和拍卖公司到底是怎样选出来的?南京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副处长于水深告诉记者,评估、拍卖公司并不是法院随心所欲选出来的。按照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拍卖公司,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随机选择。这起执行案中,魏忠诚不愿自己的房产被评估拍卖,因此他与申请执行人达不成协议。最终,法院按照常规做法,以摇号方式,从具备评估、拍卖资质的企业库中,选择了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

法院证实,在拍卖当天,魏忠诚声称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已被鼓楼区工商分局查处,并留下了执法人员的电话。但南京市中院执行局在核查中发现,魏忠诚提供的电话号码不实,于是拍卖照常进行。

拍卖公司是否存在问题?

需要提起的一点是,这次拍卖最终流拍了。流拍后,法院联系工商部门详细调查了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是否涉嫌违规的问题,得知这家公司确实在接受调查。记者在鼓楼区工商分局2007年6月19日出具的《关于江苏中盛拍卖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拍卖资格能否从事拍卖业务的回复》上看到,该公司曾经因虚报注册资本于2007年4月27日受到罚款处罚,但仍可以在核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对于为何采取事后向工商部门查证的做法,鲍强解释说,法院不能一接到举报就停止拍卖,拍卖的流程是有严格规定的,从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也不可随意叫停。拍卖结束后再做调查也是正常程序,如果调查发现拍卖公司确实没有拍卖资质,法院还可以重新选择拍卖公司,重新拍卖。

评估过程有瑕疵?

对于评估本身是否存在问题,鲍强直言不讳:有瑕疵,但不影响效力。

这个瑕疵就是———评估报告的署名和用印不符:署名是“江苏华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公章却是“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解释说,从接受法院委托到出具评估报告期间,华信资产评估公司根据行业政策的规定,分立出江苏华信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魏忠诚所有的两处房产进行评估都是由这家具有法律承继关系的公司进行的。用印与署名不同的问题,相关公司的解释是,公司名加“土地”二字是主管部门要求,在名称变更期间出的报告,因疏忽出此错误。而法院的解释是,魏忠诚收到评估报告时并没有就此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为,评估公司的评估资质是经过省建设厅审核的,评估报告出现的瑕疵,不影响报告的效力。

此点在江苏省建设厅于2007年6月11日出具的《关于对“紧急请求对江苏华信土地房地产公司及其估价师向法院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恶劣行为给予严肃处理的报告”的信访答复》中得到认同:“我们发现估价报告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以上瑕疵并不影响估价的客观公正性,不影响估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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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德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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