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只进入不出 面临超编危机
2008年08月07日 10:38南方新闻网 】 【打印

 

为什么中国没有大面积推行聘任制?因为目前还有巨大的风险。

最大的危险是考不进来的聘进来了,聘进来之后一个合同接一个合同地签,一直到退休。鉴于中国存在严重而大量的寻租行为,一旦放开实行聘任制,这几乎是必然的结果。必须先出台具体实施条例,明确职位设置、编制限额、考核办法和如何解除合同。职位聘任制是个好的制度设计,但公务员的正常退出机制,应该是基于公务员制度整体的转型。对于西方国家抛弃职位常任制,系统地采取职位聘任制的做法,正如《公务员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认为的那样,在中国“这个时代还没有到来”。这是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目前还不具备完全实行聘任制的条件,但聘任制是方向,实施只是早晚的问题。

一个不称职的公务员,可能有三条出路:一是申请退职,将位子让给能干的人;二是让一位能干的人来协助自己工作;三是任用两名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助手。显然,从私心考虑,任何人都会选择第三种方式,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的助手,最合适的当然是聘任,到期走人,不进入公务员升迁系列。这是目前实行聘任制的另一种风险,必须有细化条文规范现有的公务员行为。

还有一种风险就是出现双轨制,老员工和有关系的员工是正式工,新员工和无后台者是聘任制。同工不同薪,同样的工作岗位分出好几档工资,事业单位改革很多地方就成了这样。如何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现在公务员的社保账户都是空的,当退出公务员系统的时候才会做实,现在退出的人很少,这样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公务员的退出成为常态,公务员的社保制度必须完善。

我国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公务员聘任制的试验。今年1月,国家人事部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试点探索建立聘任制公务员制度。之后,浦东新区首次公布6个聘任职位,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目前,浦东新区首批聘任制公务员与用人单位正式签约,聘期为1至3年。3月,《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公布,规定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由用人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该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职位分为专业类职位和辅助类职位。效果如何,尚需拭目以待。

有空间的退出途径

“公务员的正常退出,现在大概有七种途径。”宋世明给记者细细列举,“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当全面实行聘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充分利用现有途径使公务员正常退出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宋世明主张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找切入点,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如果完全按照《公务员法》,开除、辞退和退休其实大有文章可做。

《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但现在自愿退休的人很少。宋世明认为:“在公务员辞职的最低服务年限上,应当适当考虑利于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这一要素。第二是在公务员自愿退休制度上进一步完善,没到法定退休年限,可以让他走,给他适当的利益补偿。这样以提前退休方式退出的公务员数量会大大增多。

据人事部统计,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自1996年实施至2003年的8年间,共有19374名不合格公务员被辞退,年均不到2500人。按照全国近500万公务员计算,公务员年辞退率仅约0.05%。

辞退条件其实非常容易达到,《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虽然有些规定比较模糊,比如不胜任怎么定义,但《公务员法》是个框架法,可以在实施过程中细化。

如果完全以《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来衡量,现有公务员队伍中符合辞退条件的恐怕远远不止0.05%。但现状是大家都不太敢辞退。因为公务员被开除后永远不能再进入公务员队伍,因此中国对开除公务员比较谨慎,导致现在一些不合格的也没有被开除。开除是个惩治措施,现在要开除一个人很难。

如果严格执行《公务员法》,以上三种途径会成为公务员正常退出的很好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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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 军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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