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25年前,我省一家大医院误将肺癌患者张仁和的好肺切除,而留下病肺。张仁和去世后,他的家人四处投诉,于2003年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张仁和的家人又收到福州市中院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书。
25年前事件回放
1983年底,张仁和因咳嗽、痰中带血,到我市一家大医院二内科门诊检查,在痰涂片上发现癌细胞,随后住院。
医院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的结果是“左下叶外侧段肿瘤可能性大”;病理检查报告是“高分化鳞癌”;X线检查报告认为“左肺下叶近中心部癌可能性最大”等。
同年1月28日,医院为张仁和施行了剖胸探查手术。胸腔打开后,医生们没有摸到肿块。主刀的苏医生根据术前检查,切除左肺下叶。
手术后,张仁和的痰涂片中又找到癌细胞;病理科对左肺下叶标本进行连续切片检查,未发现癌细胞。
1984年3月底,张仁和转院上海,发现属“肺右上叶管口支气管鳞形细胞癌”。医生告知早期鳞癌手术治疗效果最佳,远胜于电疗和化疗,但现有情况不能再动手术。
1986年5月29日,张仁和离开了人世。
对这起医疗事件,福建省卫生厅于1987年11月判断为“定位误诊、误切”。
由于医院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无法受理这桩纠纷。直到2003年,鼓楼区法院根据有关新规定,才正式受理这桩“肺癌遗案”。
法院历经几审 都认为超时效
在历次庭审中,医院方面坚持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这桩纠纷发生已过20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丧失了胜诉权。
张仁和的几个女儿却认为,这20年来,她们四处投诉,极力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她们为此整理了厚厚几大本的材料,那上面除记载着在误诊事发后收集的有关证据,更多的是有关她们历年来向医学界、新闻界、检察院、法院、省消委会等众多部门反映情况的凭证。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驳回张仁和家属的起诉。
张家人向福州市中院申请再审。法院为此还专门召开了再审听证会,倾听双方意见。
由于此案较复杂,福州市中院直到几天前才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再审申请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某大医院或福建省卫生厅主张权利,或向检察院、法院提出告诉。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最后一次于1988年1月12日发生中断,此后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此,再审申请人丧失了享有该民事实体权利的胜诉权,驳回其再审申请。
死者家属心头气难平
“明明这20多年来我们全家人耗尽心血,不停地向各部门反映情况,光反映材料和各部门的回复信就收集了几大本,为何法院对这些证据都不认可呢?姐姐张晓宏至今未婚,这些牺牲岂不是白费了?”张仁和的女儿张庆平昨天向记者表示,对这份裁定结果难以接受。
她向记者展示了两份盖有部门公章的材料。一份是福建省消委会“关于张仁和与某医院医疗纠纷案到该会投诉情况的证明”。这份材料证明,张晓宏于1988年6月起到该会投诉,诉医院错将张仁和的好肺当病变的肺切掉,要求该会协助追究医院的相关责任。并且此后至2004年的3月15日和清明节,张晓宏每年都到该会活动现场和该会办公室投诉,提出同样的要求。另一份材料是鼓楼区检察院于2005年出具的“有关张晓宏来访受理情况”的材料。该份材料称:张晓宏于1986年5月31日,到该检察院控告医生苏某某将张仁和的好肺切除,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为此展开调查,于1997年11月查结,并口头通知了来访人。
张庆平说:她们并不是要向这家大医院索要巨额赔款,只是希望该医院能够真诚地向受害者家属书面道歉,可就是这么简单的要求历经20多年仍无法实现。她表示,她和家人还会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作者:
陈鸿星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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