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 首次明确性骚扰形式
2009年05月21日 14:51法制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本市首次明确性骚扰形式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 一次会议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草案中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本市首次明确“性骚扰”具体形式,包括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电子信息中涉及手机短信。

此外,本市拟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适龄妇女有望定期接受免费的妇女病检查。

法规亮点·健康

妇女病拟可免费定期普查

本报讯(记者李洁)本市拟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这意味着今后,适龄妇女有望定期接受免费的妇女病检查。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变化,原实施办法中一些规定已与时代脱节。此次的修订草案在删除19条旧规定的同时,新增19条新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33条款进行修改。

草案中规定,本市拟建立妇女病定期普查制度。其中,女职工进行妇女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而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妇女病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具体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作为今年市政府为民拟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上月起,按照自愿原则,政府将免费为本市户籍的适龄妇女筛查乳腺癌和子宫颈癌。

法规亮点·工作中

发手机短信 也可构成性骚扰

草案中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同时还对性骚扰的形式进行了界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中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在借鉴了外省市的经验后,此次草案中对性骚扰进行了形式上的罗列和规定。

草案中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周继东解释,法条中提到的“电子信息”,就是手机短信。“具体界限,还要在实际工作中把握。”

地方机关

应有一定数量女领导

修订草案中规定,本市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草案还规定,本市将逐步完善对女干部的推荐和选拔机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制定干部规划时,应当重视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确定女干部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性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女性较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要逐步增加领导班子中女性成员的比例。

此前,该修订草案曾因先规定后删除“女领导、女高知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条款而备受社会关注。

最终做出删除该条款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给出两个原因。一方面,规定职工退休年龄是国家事权,地方不宜再对此做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关于女性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退休年龄国家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招聘广告中不能出现“仅限男性”

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应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歧视性内容。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招聘广告中也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说,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中不能出现“仅限男性”。

女职工孕产期 可享特殊保护

草案中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女职工因怀

孕或者哺乳不能适应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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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洁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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