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捡”三百万元金饰 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2009年05月12日 07:48天天新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新报讯 据《广州日报》消息, 这是一起堪比许霆案的经典案例:月入仅千元的机场清洁工,竟然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令人吃惊的是,这种“当头鸿运”对这个“幸运儿”来说,却竟然是一个噩梦般的开始。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有可能要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要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点。目前,案发5个月后,该案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仍未确定以什么罪名对梁丽进行起诉。

在垃圾桶旁“捡”到小纸箱

案件的主角梁丽,女,今年40岁,是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案件发生在去年12月9日,当天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乘客带着一个小孩在嗑瓜子,他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方便面箱的小纸箱。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箱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就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

此后不久,梁丽在卫生间告诉自己同事,称其“捡”到一个纸皮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梁丽的同事马某和曹某打开纸箱后发现里面竟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一人分一半后就离去。

快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她捡到的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梁丽不信,觉得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人要,中午下班后梁丽就把小纸箱带回家。

首饰价值超过300万

到了下午4时,梁丽同事曹某在她出租屋楼下喊,说你捡的东西,人家失主报警了。梁丽告诉曹某,说明天上班交上去不就行了。傍晚约6时左右,两个人来到梁丽家,说他们是警察,问她是否捡到一个纸箱。梁丽确认他们真是警察后,就主动从床下拿出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经鉴定,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3,922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6,104元和66,048元。

案发后历时半年尚未起诉

目前,梁丽案最大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差别非常巨大。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专家意见】

梁丽案可以写入法律教科书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丽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吴教授已经把这起尚未起诉的案件搬上了课堂,由学生们进行讨论。

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具有盗窃罪的故意?因为按照案发过程,可以看出梁丽以为那个纸箱是他人遗弃物才拿走的,她也没有认识到那个纸箱里面可能装有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对于梁丽事实认识错误的行为如何处理?梁丽误以为纸箱是他人的遗弃物,对于这一事实认识错误,刑法中通常的观点:如果行为人想犯轻罪而事实上犯了重罪,如果这两个罪同质的话,那么,也只在轻罪的犯罪内成立犯罪的既遂。因此,当梁丽误以为是他人遗忘或遗弃的财物,但事实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犯罪的既遂,而不可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

最后,梁丽把这些财物拿回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情节?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指物主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拿走。本案中纸箱显然是失主因自己一时疏忽而遗忘在行李车上,并实际上临时脱离其控制范围,因此,可以把它理解为遗忘物。梁丽知道纸箱是价值高的物品,显然不属于丢弃物后,没有交公却拿回家中,可见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图。

早前报道:

洁工“捡”300万金饰续:9成网友称非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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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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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清洁工“捡”三百万元金饰 可能面临无期徒刑

1.你认为梁丽做的对吗?
  不对,不应该把金饰拿回家。
  对,应该评估金饰价值再考虑应对措施。
  不好说。
2.你认为梁丽的行为是否需要法律制裁?
  非偷非抢,这是意外,法律不应干涉吧?
  简单惩罚一下,毕竟她的行为不够积极。
  依照法律,女清洁工是应该判无期,目的是警戒那些后来人。
  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   梁丽   金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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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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